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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的名义”办个律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8:29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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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文俊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事务所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由一个律师投资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其名称是某省(直辖市或自治区)加投资律师个人名字再加律师事务所构成,投资不

低于10万元,由投资律师个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其法律性质类同于一人投资的企业,但不同于一个股东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现行律师法没有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但各地方先后颁布了有关个人律师事务所组织管理的地方规章。个人所最早在海南省试点,现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方也已展开。

  “每一个新事物的出现,总是经历了很多痛苦和艰难的过程。道路虽然曲折,但前途无限光明。以个人名义开办律师事务所,虽然困难重重,但其发展趋势无限美好。”在最近刚刚举办的司法行政系统黄浦论坛上,孙仁荣作为一名创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实践者,回顾了建所两年来的风雨路。

  2002年,《上海市关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实施规范》刚一颁布,就引起了律师界的广泛关注。当年,翟建、吴益民、龚红春等5位律师创建了以他们个人名字命名的律师事务所。

  4年过去了,上海已经拥有了超过50家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其中,徐晓青所、翟建所、吴益民所、龚红春所已经成长为业界赫赫有名的品牌律师事务所。正如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所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开办有利于提高律师个人的业务水平,催生一批专业的法律服务“精品店”,以适应社会对法律服务市场多样化的需求。

  创业历程:个人所创办需要诚信的法治环境

  “在律师服务业发达的国家,律所有三种形式:三分之一是合伙所,三分之一是公司制,还有三分之一就是个人所。拥有良好信誉的个人律师事务所不但是律师个人执业声誉、个人能力的一种肯定,更被视为成熟法治环境的标志。我能不能也开一家以自己名字命名的事务所呢?”执业十年后,一个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念头在孙仁荣的心头萌动。

  据了解,在当时,国有所正逐步退出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历史舞台,合作所与合伙所是事务所转制的两条“主干道”,而“个人所”则是一个“新新名词”。

  个人所,较合作所有更严密的责任机制,较合伙所规模更小,专业更精,这种在国外已经相当成熟的律所组织形式,引起了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视。

  孙仁荣和他的同仁们一直关注着个人开办律所相关政策的出台,这一天终于到来了。

  2002年,上海市司法局经过长久的酝酿,制订出《关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定(试行)》,并于同年8月开始实施。

  吸引孙仁荣和一大批律师眼球的是,规定为私人申办律师事务所设立了颇高的门槛———18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办公场所、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20万元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雇佣三名以上的专职律师。

  “以上的开销,加上办案的交通费等基本费用,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啊!”孙仁荣内心盘算了一下,决定再等两年,“那时个人开所的政策应该更成熟,时机也更合适。”

  经营之道:个人所也要实行团队运作

  两年过去了,2004年8月,“孙仁荣律师事务所”的招牌终于挂了出去。然而,万事开头难。办所之初,在人员配置、办公场所、财力支持、规章制度等方面都面临着诸多困难,每一项都是前进道路上的绊脚石。

  “很多志同道合的人士纷纷前来洽谈加盟合作事宜,人员配置、财力支持的问题解决了。热心的朋友帮忙联系各个地方的物业,办公场所问题也解决了。至于规章制度,我专门召开了筹备会议,把最初的构想介绍给大家,经过集体商讨,规章制度正式确立。”孙仁荣谈起了自己的创业史。

  2006年8月,孙的个人所开了两年,他也把个人开所的酸甜苦辣都写入了文章中。

  个人所如何经营?孙仁荣在文章中谈到,“个人所”要求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本所与外界沟通联系,对内管理事务所各项大小事务,但是,应着重强调的一点是,在“个人所”管理运作中,更要重视“民主”、“公开”的氛围,避免陷入独断专行、刚愎自用的泥沼。

  孙仁荣通过两年摸索得到的体会是:通过民主、公开的机制,对于重大事项,采用专题讨论会议的方式,集思广益,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汇集众人的集体智慧,所做出的决策才会更加合理、英明、切实可行。实践已经证明,这种管理运作模式很好地发挥了每个个体的专长,增强了凝聚力和归属感,也避免了个人所运作陷入误区,很多经集体研讨得出的决断都被证明是最合理的选择。

  发展之机:个人所提供个性化法律服务

  在这个鼓励创业的时代,创办个人律师事务所无疑是资深律师“再创业”的良好选择。

  今年9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在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上透露:目前,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很多地方已根据政策开放了个人律师事务所市场,预计全国大范围的开放将在新律师法出台后。

  于宁指出,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个人出资设立且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其责任明确、运行成本低,有利于律师走入乡镇、深入社区、服务群众,可以成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有益补充。于宁说:“个人律所越来越多,受益最多的还是老百姓,他们打官司就可像进‘超市’一样,根据各自的经济条件和实际需要挑选相应的律师服务。”

  上海市律师协会最新的课题研究成果、2006年度上海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作品《上海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研究》一书则对个人律所的管理发展作出了精辟的阐述。该书作者史建三博士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西方国家律师业四百多年的发展过程表明,法律服务按主体划分为两个基本领域,即个人、小商业者的需求和大公司的需求。律所的发展也相应地出现两个方向,一个是适应大公司需求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另一个就是传统的个人开业事务所。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服务市场也与世界各国一样,呈现出个人需求和公司需求的分化。个人律所将为我国的百姓、小商业者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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