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自负”难脱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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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9:06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金陵晚报报道】 盖房时特地约定“后果自负”,可真的发生事故,房主桂木根还是被告上了溧水法院。 去年,桂木根因家中盖房找到贺庆颂,贺庆颂雇陈斌负责施工、安全等。去年7月20日,陈斌施工时不慎摔伤,右腿骨折,共花费3万余元医疗费,九级伤残。他随即找贺庆颂和桂木根赔偿,遭到拒绝告上法院。 “合同上注明一切事故与我无关的。”桂木根认为有了这样的合同,他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贺庆颂雇佣陈斌,陈斌因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贺庆颂应当赔偿;桂木根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贺庆颂承建,应当与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中对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判决贺庆颂赔偿陈斌4.7万余元,桂木根负连带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朱道海徐红霞 (编辑小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