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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媒体五问“演员性交易事件” 佩服张钰勇气(3)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9:19 中国新闻网

  3.司法机关能袖手旁观吗

  除了张钰涉嫌多种犯罪,其他一些人也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对此,司法机关应有足够警觉。

  比如小霞和导演黄健中之间,如果张钰所言是事实,那么,他们之间成立卖淫嫖娼

无疑,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再比如张钰手里的4份保证书,行文大致相同:“我,某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剧组宾馆,对张钰强暴未遂,为了使张钰不告发我,特保证如下:保证以后再不侵犯她,保证对张钰的演艺事业负责到底。”

  作为一种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强奸行为不仅是对被害人的侵害,同时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侵犯。如果确有强奸的事实存在,作为被害人的张钰,是没有权利同侵害人“私了”的。保证书中所谓“对张钰的演艺事业负责到底”的承诺,并不能免除侵害人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当然,张钰提供的证据、对某些事件的说法,都只是一面之词,这一事件是否涉及犯罪,有没有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司法机关通过侦查等一系列的程序加以认定。但至少犯罪线索摆在这里,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为己任的司法机关,不可不察。

  4.逼迫“上床”不算敲诈勒索吗

  张钰是一个有心人,留下不少证据。但是,也正是因为证据太多,也太过相似(比如4份“保证书”,行文如出一辙),给人一种“下套让人钻”的感觉。“保证书”“作者”之一陈友旺接受采访表示,自己是被逼写下保证书的:“我在顺义拍《幸福街》时,她去了我们剧组,当天晚上和很多人一起吃的饭,我喝多了,神志非常不清楚,张钰开车送我回房间,结果她在房间里就脱衣服,然后说你看着办吧,要么她就嚷嚷,要么就让我写一份《强奸未遂》的保证书,要知道我家里有一对双胞胎儿子,赚钱养家是很不容易的,无奈之下,我只有签了。”

  陈友旺说的是真是假,我们无从认定。如果他说的是事实,如果很多导演都是被张钰“下套”陷害的,对张钰的行为该如何认定,该如何处罚?

  如果脱了衣服嚷嚷,目的是勒索钱财,而且得到钱财数目达到一定数额,那么,构成敲诈勒索罪没有疑问。但如果脱了衣服嚷嚷不是为了要钱,而是为了上戏,显然不符合敲诈勒索“强索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刑法对她也无可奈何。

  可是,上戏,意味着名利双收,里面包含很现实的财产利益。而从社会危害性看,以“上戏”为目的的威胁,比要钱为目的勒索,有过之而无不及。敲诈钱财构成犯罪,敲诈上戏机会却毫发无损,不仅不公正,也不利于遏制类似行为,这样看,敲诈勒索的勒索对象,似乎该超出“公私财物”的范畴而变得更宽泛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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