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偷钱 打死养女 狠心养母被判无期徒刑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9:34 常州日报 |
本报讯狠心养母只因怀疑养女偷钱,就动手暴打幼女,并用竹抓挠猛捅养女腰部,致使养女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本报4月15日曾报道)。经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长达200多天的调查核实,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殷建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张某(1998年3月18日生)自幼父母双亡,2001年5月由张某的 伯父及伯母,即被告人殷建红作为张某的监护人。2006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殷建红在张某的房间睡觉时,怀疑张某偷其钱,即起床用手、拳头打张某的头、背等部位,并用竹质抓挠打张某背部、猛捅左侧腰部。同日8时许,被告人殷建红及被害人的奶奶将被害人张某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系因脾区遭钝性外力作用,引起脾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殷建红很快因涉嫌虐待、伤害被批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建红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殷建红则辩称,自己是过失杀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有自首情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被告人供述、18位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的尸检报告,最后认定殷建红故意伤害罪成立。法院查明,公安机关接到医院的报案后,在医院直接将殷建红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但殷建红没有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殷建红有作案嫌疑,遂将殷建红抓获,并对殷建红进行讯问,直至第三次讯问,被告人才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故不构成自首。 根据殷建红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条款,市中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王磊邵霞童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