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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三九物业老总一审获刑2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9:36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佘锦)原三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总林长兴,因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有期徒刑20年。此前检方曾指控其贪污、挪用公款和受贿罪,共计款项逾千万。

  检方指控,林长兴贪污公款630余万元、挪用公款390多万元、伙同他人受贿198.5万元。检方称,2002年中到2003年初,林长兴在担任深圳市三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

,未经上级公司及本公司领导班子同意,个人分四次将三九物业公司公款1030万元转入其本人及其控制的杨某个人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2003年10月31日,林长兴从证券公司转款392万余元到三九物业公司账户,归还部分欠款。到年底,林长兴授意公司财务人员将剩余的637万余元欠款,大部分以虚假支付工程款、虚假还欠款方式进行冲抵,剩余小部分,则用未入公司账的公司售房款予以冲抵。通过以上方式,林长兴将637万余元公款贪污。

  2003年间,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拟开发南山区科技园某项目。该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文清引荐市中城建设工程公司董事长柯志雄给林长兴,双方签订合作开发该项目协议。此间,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开会研究争取相关部门能对地价款予以减免,并表示可为此事支付相应的劳务费。2004年下半年,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依照协议向中城公司支付350万元劳务费。柯志雄指示其公司财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给林长兴、林文清198.5万元。林文清根据林长兴指示,将其中94.9万余元归还林长兴在三九公司的借款,将其中23万元拿给林长兴,其余由林文清保管。

  检方的指控被深圳中院认定。而林文清涉嫌受贿案,伙同林长兴一起分得了198.5万元的贿赂款,因此被深圳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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