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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业税后承包费能否免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13:12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济南11月20日讯(记者陈秀云通讯员吴桂华)村民承包村里的土地,按期交给村里承包费,农业税由村里缴纳,国家取消农业税后,村民认为既然国家已免除农业税,那就可以承包费抵农业税,不再缴纳承包费;村委会对此则不同意。那么,承包人能否享受国家减负增收政策带来的利益?近日济南市历城法院遥墙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西张村民张某与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张

某承包村里土地2.5亩,合同期限三年,自2004年10月7日至2007年10月7日,每亩地承包费280元,农业税由村委会承担。合同签订第二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张某认为既然国家已免除农业税,那就可以承包费抵农业税,他不再缴纳承包费。村委会不同意,为此将村民张某告上法院。

  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官审理后认为,西张村原村主任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予以认可,张某亦缴纳了第一年度的承包费,合同已经履行,其约定内容无违法之处,合同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合同中未有体现承包费中包括农业税。故张某辩称主张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张某应当依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原告承包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判张某给付西张村民委员会2006年度土地承包费700元。张某不服,近日提出了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全国各地逐步实行免征农业税的政策,这是国家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免征农业税的对象应是农村土地的土地权属人,享受该政策的应是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他承包方式来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人员,其市场行为,不应享受国家的上述优惠政策。就本案来讲,张某租赁村委会的土地,合同中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涉及农业税的问题,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审判法官认为,张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承包费,不能因为国家取消农业税收,就不缴纳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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