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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未署户籍名证据充分也得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13:17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郯城讯(通讯员徐西江佟晓赋)丈夫生前赊欠别人货款,用曾用名写下欠条,妻子以欠条落款不是丈夫户籍登记的名字为由拒不认账,为此债权人把妻子姚某诉上法庭。日前,郯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姚某偿还李某煤炭款1万元。

  2005年春天,姚某的丈夫李某某从李某处赊购了价值一万元的煤炭,后来在李某索要货款的过程中,李某某以曾用名“李某刚”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同年夏天,李某某因

故死亡。李某多次找姚某催要这笔欠款未果,后来姚某干脆以丈夫户籍登记名字不叫“李某刚”为由不承认这笔欠款。李某无奈,于今年8月17日诉至郯城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李某出具了署名“李某刚”的欠条及向姚某索要欠款时的录音磁带,并提供了证人证明姚某的丈夫平时就叫“李某刚”。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户籍登记姓名未依法办理更名登记的情况下,不能排除户籍登记人员自行更名并在实际生活中使用。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姚某的丈夫李某某与“李某刚”系同一人。李某曾到姚某处索要欠款,并将谈话进行录音,姚某在庭审中也承认该录音的真实性,故可认定录音磁带的内容。录音中姚某并未对欠款及以“李某刚”名义出具的欠条予以否定,法院从而采信了李某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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