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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没有分割的夫妻财产可另案再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13:32 大众网-农村大众

  唐某、费某二人于198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均满18周岁。因二人感情不和,唐某于2005年3月1日提出离婚诉讼,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第三项规定: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土结构平房三间半,院落一座(含东西偏房,门楼四间)归唐某居住;砖结构瓦房四间(含东西偏房,门楼四间)归费某居住。因该二处房屋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未予分割,解除婚姻关系后,原、被告又不能协商分割。唐某于2006年再次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上述共同财产。

  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作为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首先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附带解决财产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如果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内容仅就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作出了处理,并未涉及财产分割的,当事人仍有权就财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按照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原则,法院依法判决,土结构平房及院落一处归唐某所有,砖结构瓦房四间及院落一处归费某所有;由费某给付原告唐某房屋差价款31212.50元。

  姜守华贾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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