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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可要求加害人按月支付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13:32 大众网-农村大众

  问:我和老伴儿均年逾五旬,身体差,将全部的希望寄托在独生儿子身上。谁料,前不久,我儿外出务工时,意外遭遇车祸身亡。经有关部门调处,事故责任人答应一次性赔偿7万元。我觉得这7万元太少了,根本就不够我们老两口将来的赡养费。请问:我和妻子可要求加害人以后按月付给赡养费吗?

  老王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如受害人死亡,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你提到的“赡养费”,即相当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上述《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可见,“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一次性结算,你要求加害人按月支付赡养费于法无据。

  袁仕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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