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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版权收费广州娱协:不接受国家版权费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14:30 金羊网-羊城晚报

  KTV版权收费又起波澜,涉事各方各说各“法”

  本报讯记者邓琼报道:昨天,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关于卡拉OK版权费标准的消息传开,引起轩然大波。协会方面表示,在有关问题未妥善解决之前,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的会员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如遇强行收费,将保留其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对此,国家版权局及其负责此事的下属协会、广东省版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均表示,该项收费于法有据。

  文娱业协会:收版权费要合理合法

  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会长黄世球向记者说明了他们对于此事的态度,并强调这也是广州绝大多数卡拉OK业经营者的集体表态,他们已向有关主管部门递交了书面意见,希望在收费正式开始之前能够听取来自业界的声音。

  首先,广州市的卡拉OK经营者普遍认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经营活动,交付版权费理所当然。问题是版权费的收取是否合理、合法,采用何种方式缴纳。

  他们对于此项政策出台的不同意见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到目前为止,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尚处于筹备阶段,还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因此无权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权利人签订书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收费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权利的种类等情况而定,而不是由某个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更不能简单地随意确定收费标准为“12元/包房/天”,这个标准涉嫌违法。

  从卡拉OK经营的角度来看,发生经营行为的只是实际使用的包房数,而且每间娱乐场所每天、每个时段的开房率都不相同。不考虑卡拉OK经营场所正常的停业周期(例如:

装修、停电等),无论包房是否使用,也不考虑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全部以卡拉OK经营场所的包房数为单位收取版权使用费,是不合理的。而且,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曲目未必包含了卡拉OK业主经营使用的全部曲目,对于非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曲目,卡拉OK业主仍需要单独付费。这样,不但不能一次性解决经营者面临的版权问题,还给经营者造成了经济方面和法律方面的双重负担。

  该协会还提出,著作权属于私权,版权使用费应当是权利人与卡拉OK业主自由协商的结果。广州虽然被列为试点城市,但是“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却从未向广州的卡拉OK业主代表征询意见,广州业主们递交的书面意见也没有得到回复或被采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强制要求有关各方执行其标准是很不合适的。

  音像业商会:首要问题是破冰收费

  记者采访了代表音像出版业利益的广东省音像分销业商会。商会秘书长李献民谈到,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的制定非常复杂,涉及的地域也十分广泛,要统一所有权益者、经营者的意见再来制定标准,恐怕得等到猴年马月才能实行,这不现实。商会属下有音像作品权的单位有二三十家,大家都非常欢迎国家版权局启动这一领域内的收费工作,并且希望赶快开始执行。在这个问题上,首要问题是打破坚冰,开始收费,至于收了以后如何分配、怎么交到著作权人手中,那都是下一步的问题,他们还可以和集体管理组织慢慢协商。另外,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提到版权使用费应当是权利人与卡拉OK业主自由协商,对此商会将进一步与他们协商沟通,也不排除商会在得到拥有著作权的音像公司授权后,与业主一一签订使用协议、规范这些作品在广州地区卡拉OK使用的可能性。

  版权管理部门:公布标准有强制

执行力

  而得到国家有关协会授权、即将在广州展开卡拉OK版权收费的有关单位则表示,目前还未与上级协会讨论此事,不便作出回应。

  广州市版权局表示尚未收到协会的书面说明,此事还需进一步研究讨论。

  省版权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认为,国家版权局在制定该收费标准之前已经经过了公示程序,广州的卡拉OK业主当时就拥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但是表达了意见和意见被采纳是两回事。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最后收费标准虽然尚未正式行文送达各地,但一经公布就拥有了某种强制执行力,有意违反者也有可能要付法律责任。

  (侯颖/编制)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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