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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 母子两上公堂断家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16:07 红网

  红网11月22日(通讯员 夏穆)父亲病故之后,为了抚恤金和扶养费的分担问题,母子两次对簿公堂讨说法。这是近日在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上演的一个真实故事。

  为抚恤金,母亲告儿子

  1984年7月6日,对安化县仙溪镇中学王友望老师和该镇供销社职工胡霞君来说,是

一个记忆十分深刻的日子。这一天,王友望和胡霞君两个丧偶多年的中年人,在好心人的撮合下,经多方排除阻力,终于喜结连理,组合成了一个新的家庭。在这个新家里,王友望有一个养子叫王龙,在本镇完小教书,胡霞君则有两个都已成家并在供销系统工作的女儿。

  一家人和睦相处,其乐融融,欢快的时光弹指而过。2004年1月,年事已高的王友望因患病住进了医院,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他的病情日益严重,后来不得不转至长沙的湘雅二医院诊治。诊断结果对全家人而言犹如晴天霹雳:王友望得的竟是脑癌,而且已到晚期,医治无望。尽管如此,家人还是倾尽全力,采取一切可行的办法,尽量挽留王友望有限的生命。

  妙手难回春,同年9月,王友望病逝。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仙溪镇联校应发放其家属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13000多元。为此,其妻子胡霞君便到学校领取此款,然而联校却以此款不知该发放给胡霞君还是王龙,以及王龙在学校有借款为由一直不给办理手续。

  原来,在王友望患病和办理丧事期间,所需资金全部由其子王龙组织,为此,王龙先后从学校借款13000元。安葬父亲后,在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处置问题上,王龙认为自己不但有享受抚恤金的权利,而且要求用抚恤金和丧葬费首先偿还借款,并向学校表达了他的意思。而胡霞君认为,养老送终是作儿子的应尽的义务,身为王友望的妻子,她才是抚恤金的合法拥有者,而且她不同意用抚恤金偿还借款。母子俩在抚恤金的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

  今年6月,又经几次领款未果后,胡霞君一气之下将丈夫所在学校告上了法庭。按照法律的规定,王龙被追加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于是,母子俩第一次走上公堂。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位按政策规定给付家属的抚恤金,是对家属的抚慰和救济,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可酌情参加分配。有争议时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法院可依法酌情分配。虽然抚恤金不是遗产,但分配原则可以参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胡霞君与王友望生前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且年老体弱,该抚恤金可以适当多分。联校要求用抚恤金抵扣当事人的借款,必须取得相关抚恤金权利人的同意,并且债务必须得到相关当事人的确认,在未得到同意和确认前不得进行抵消。王龙要求用抚恤金冲抵学校的借款,必须拥有该抚恤金的全部处分权,未获得全部处分权前,其要求不能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联校给付抚恤金,其中给付胡霞君70%,给付王龙30%。

  为扶养费,儿子告母亲

  从法院回来后,王龙的心里闷闷不乐,虽然他对法院的判决没有异议,但对母亲的做法却难以理解。此时,昔日生活中留下的阴影又一次浮现在他眼前。

  自从父亲与胡霞君结婚以来,父亲的工资便由胡霞君掌管,两人的共同收入几乎全部归她安排使用,而且父亲单位的住房集资款也尽入其囊中。后来父亲患病住院急需钱用时,她才将余额仅为92元的工资卡交给父亲。从父亲发病住院到入土安葬,绝大部分事宜全部由王龙筹资操办。除去父亲公费医疗所报销的部分,他还花费医疗费、陪护费、生活费、租车费、安葬费等共计39000多元。而且父亲去世后,胡霞君子女及其亲戚、朋友和单位所送人情,自己均已如数退还。

  作为父亲的妻子、自己的继母,胡霞君应当有扶养父亲的义务,但她不仅几乎占有父亲生前的全部收入,而且在父亲生病住院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足可以支付医疗费的她却极少出钱,并且还想独吞抚恤金。

  想到这里,王龙的心理愈发不平衡,9月18日,他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继母胡霞君承担父亲住院期间自负的医疗费、陪护费、生活费、租车费及去世后的丧葬费。

  而胡霞君认为,赡养和安葬父亲是儿子义不容辞的责任,况且王龙的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缺乏相应的证据,要求驳回其丧葬费、陪护费的请求,只同意依法分担王友望自负的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王龙自幼便与王友望形成继父子关系,王龙对王友望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胡霞君与王友望是合法夫妻,相互有扶养的义务。在王友望生病住院和死后安葬过程中的所有事宜均由继子王龙操办,实际上,王龙不仅尽了自己做儿子的义务,还替继母胡霞君完成了夫妻间应尽的义务,虽然王龙与继母胡霞君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可参照民法中有关债的法律原则来处理。因此王龙为王友望所花医疗费、陪护费、生活费、交通费及丧葬费应由王龙和胡霞君合理分担。因胡霞君在王友望住院期间一直陪护在身边,对于陪护费用可以适当少负担。王龙为继父王友望办丧事花费较多,而我国的政策是厚养薄葬,丧葬费用只能按当年度当地标准计算。

  据此,法院判决胡霞君一次性支付给王龙有关王友望的医疗费、陪护费、生活费、交通费、丧葬费共计10810.6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肖正兵(安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副庭长)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抚恤金属于王龙和胡霞君共同共有。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丧葬费、交通费和医疗费的自负部分,判决由王龙和胡霞君各负担50%;陪护费和生活费由王龙负担三分之二,胡霞君负担三分之一,这样判决合情与合法。

稿源:红网 作者:夏穆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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