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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KTV收费:行政权力欲速则不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22:53 华夏时报

  继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拒绝接受卡拉OK版权费标准以后,上海市娱乐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朱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在法律主体问题未解决之前,对于任何强行在上海地区上门开展收费的“不合法行为”,该协会将采取法律途径等多种不同方式坚决抵制。此外,北京、南京等相关行业协会也作出了类似的回应。

  针对行业协会的抵制态度,国家版权局表示,对KTV收取版权费是按照《著作权集体

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公告程序的。在KTV版权费上,从一开始的文化部与版权局的管理权之争、公众对垄断的质疑,再到现在行业协会的联合抵制,可以说,这里面乱成了一锅粥。事到如今,收费主体和有关责任义务尚未明确,版权局就急着“霸王硬上弓”,意欲何为?在这场角逐中,最令人惊异的是,另一个最关键的主体——唱片业却处处沉默。政府有关部门对KTV版权费如此热衷,难道仅仅是出于“职能驱动”?

  KTV业可是一块肥肉,谁都想咬一口。正因为如此,KTV业和唱片业才会长期处于一种剑拔弩张的关系,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据理力争,甚至对簿公堂。但不管怎么样,据照《著作权法》规定,知识产权属于私权范围,作品使用费的收取与否以及收取多少,应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存在于当事人签订的使用许可合同中,对此,政府怎么都不应该去干涉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可是,如今,尽管唱片业的主要代理人——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仍在筹办当中,国家版权局就急不可待地将收费权转让给中国音像协会,而且还下发公告,规定收费的具体标准以12元/包房(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为上限。显然,国家版权局此举有些喧宾夺主。

  对KTV版权费的收取,本是一种典型的企业行为,国家版权局的强力介入,却使得收费行为演变成一种彻底的行政行为。KTV版权使用费并不属于行政收费范畴,不管是版权局,还是文化部,都不具备为版权“定价”的权力,更没有收费的主体资格。在市场上,政府部门只有监管职能和宏观调控职能,任何进一步的管制,都可能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造成损害。换句话说,就像现在版权局的公告行为受到KTV协会的联合抵制一样,行政权力的过分介入只会“欲速则不达”。

  正如有人所言,有关部门已经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了,然而,尽管KTV业最终还是要回到使用费的收取上面,但是,使用费的多少只有通过谈判才能确定,这远不是政府一口气说了算的。尽管这一谈判会比较漫长甚至艰苦,需要双方相互妥协,然而,这何尝又不是KTV和唱片业发展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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