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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下海人员参保不能“延期付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10:17 南方新闻网

  早期下海人员参保不能“延期付款”

  无力一次性缴费的可先缴部分年份费用,其余年份的费用今后按新标准缴纳

  本报讯(记者陈捷)11月30日,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大限”将至,市民纷纷赶搭“末班车”。劳动部门昨日紧急澄清,参保不能“延期付款”。另外,

由于计算缴费金额的基数“广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都调整,早期下海人员可缴费年限应以劳动部门审核的年限为上限,年限不足的,只能继续参保缴费。

  “继续缴费”并非“延期支付”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主任张宝颖表示,根据该中心最近一周的统计,平均每天前往该中心咨询政策的早期下海人员达117人,而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申请的就有38人。加上各区的数字,估计每天的人数达200人。

  针对目前社会上的一些误解,尤其是部分仍持观望态度的人希望缴费规定放宽,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昨日澄清:无力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早期下海人员,可选择先缴纳经审核后的部分年份的费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延期支付”,其余年份的费用同在职人员一样,今后按新标准继续缴纳,直至缴够年份为止。

  审核年限为可缴费上限

  “审核年限不足15年,能不能一次性缴足15年呢?”不少赶搭“末班车”又有能力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表示,希望能早日缴足费用、早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部门有关人士表示,由于参保缴费数额是基于该社保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而该基数每年都调整,因此很难计算出参保人接下来几个年度的缴费数额,“核定年限内可少缴不可多缴”。

  该人士提醒,由于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早期下海人员参保时,是在核准残、旧历史档案信息的基础上才开出受理通知书的,而参保人员又必须在本月30日前获得该通知书方可依据政策一次性缴费参保。所以,早期下海人员应尽快办理手续。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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