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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月增80或45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10:51 红网-三湘都市报

  ■记者 王文隆

  本报11月22日讯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今天下发《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80元。本次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低于2005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30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原渠道支付。

  又讯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今天同时下发《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45元。本次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低于2004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符合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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