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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来论选登:假如遇难学生都是“农村户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14:10 金羊网-羊城晚报

  □王威

  在原定19万多元的基础上,江西都昌县决定追加对土塘中学踩踏事故中死亡学生的理赔费,每位死亡学生赔偿总额将达到21.2万元。(11月23日《东亚经贸新闻》)

  我们不难发现,此次城乡学生“同命同价”、“农村户口”赔偿额之所以“大幅提

高”,原来是沾了同一事故中“非农村户口”的光!按照法律条文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据江西省2005年度统计数据,该省农村居民全年人均纯收入为3265.53元,城市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则是8619.72元。我们不妨作如下的假设:第一,如果6名遇难学生都是“农村户口”,每人“死亡赔偿金”(不算丧葬费等)都是65310.6元;第二,如果6名遇难学生都是“非农村户口”,每人“死亡赔偿金”则都是172394.4元,是“农村户口”的近三倍;第三,假如6名学生不是同时遭遇不幸,而是2名“非农村户口”、4名“农村户口”分别在两起事故中遇难,他们的赔偿仍是不会有太大的争议,各按各的“标准”计算就是了。然而,偏偏此次事故遇难的学生中既有“非农村户口”、也有“农村户口”,这才会给有关方面出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使他们最终没有“依法”理赔。

  同样的“小小少年”,“血统”如果被烙上“农村户口”的印记,就注定“卑贱”,这是为什么?同一起事故中,如果遇难的有“非农村户口”,其余的人也能“一贵俱贵”,这又是什么道理?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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