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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一绑架案两名主犯被判刑1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14:34 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11月23日电(记者于力、李颖帅)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绑架案,刘某、张某因绑架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据介绍,刘某无固定职业,靠开车运输海产品维持生活。张某原是进城务工农民,在一饭店打工,月收入不足千元。2005年7月,刘某和张某一起吃饭时,谈到各自都不满意的收入状况,产生了通过绑架勒索发财的念头。

  2006年2月,刘某和张某将目标锁定了当地某高尔夫有限公司董事长毕某。为实施犯罪,刘某向他人借了一台桑塔纳轿车,并到沈阳购买了警服、手铐、对讲机、警棍、头盔等物品。同年3月,刘某又将在北京打工的李某叫回丹东,声称让李某帮助索要债务并控制欠债人。

  2006年4月10日20时许,刘某纠集张、李并驾驶桑塔纳轿车对毕某进行跟踪。当毕某驾车行至丹东市滨江路时,刘某故意追尾。毕某下车查看,三人强行给其带上手铐,将其推进桑塔纳轿车,带到刘某住处。

  随后,李某离开现场,由刘、张二人对毕某进行看管。次日,刘某迫使毕某向其兄索要200万元赎金,并几次变更交付赎金的数额及地点。当晚21时许,刘某取钱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随后,警方在刘某住所将张某抓获,并成功解救人质。当晚22时许,警方在一家餐厅门口将李某抓获。

  李某因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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