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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争产究竟为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16:16 南方新闻网

  ■世相

  昨天的中山本地媒体刊登了一则兄弟争家产官司的新闻,说的是年届七十有三的哥哥为了争得祖传的家产,竟然置六十年前的分家协议于不顾,不惜与六十九岁的弟弟对簿公堂,最终被法院裁判败诉的故事。这起兄弟争家产的案件,十分耐人寻味。

  “世界上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这句话是说友情在物质的利诱下很容易变质,为了利益,朋友随时有变成敌人的危险。不成想,在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里,在物质利益面前,连亲情也很难牢不可破,尽管血缘关系本应该比其他社会关系牢固得多。想一想那位七十三岁高龄的骆钦,与同胞弟弟对簿公堂所为何来?答案是:无非利益两个字。要是石岐区的房价不像今天这般高,骆老断不至于置六十年前自己亲手签字画押的分家协议于不顾,与弟弟在法庭上争得面红耳赤。真难为这位骆老,年事这么高,万一激动起来,血压上升,气脉不顺,难保不闹出个三长两短来。

  民事法律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现有的社会状态,尤其是那些经过合法的行为调整过的社会状态。所以新颁布的法律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换句话说,新的民事法律一般不会去干预新法颁布以前发生的那些事件。这是一个基本的立法原则。例如,我国《民法通则》是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明确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的,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如果以新颁布的法律去调整以前发生的事件,势必使本已确定的各种法律关系重新陷入不确定状态,社会将永远没有宁息之日。骆先生所争的家产早在六十年前就在祖母和母亲的主持下作了分割,当然不能再援引现有法律重新分割一次。

  以骆老的年龄来看,打官司争家产恐怕未必是其本人意愿,不排除有其他人利用骆老先生,企图争得一些利益。然而,所谓公道自在人心,法律决不会让这种不光彩的用心得偿所愿。骆氏所为,乃是在利益驱动下的无理取闹,不仅输了官司,也输了尊严、信用和人品,值得人们深思。

  □林少琴(作者为资深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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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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