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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莫让垄断把“公益”变成“公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17:58 国际在线

  作者:廖德凯

  22日,全国工商系统反垄断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全国15个省市工商局公平交易部门负责人介绍了本省市的典型垄断案例,供电、供水、供气、交通运输、邮政、烟草、电信等行业都是垄断案例中的常客,垄断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湖北省的朱亚萍说,有一次他们查自来水公司违规收费,刚刚查完还没来得及开罚单,自来水公司就以管道检修为由全城停

水,几天后当地政府部门妥协了,最后不了了之。(《成都商报》11月23日)

  这些行业,大多是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说起来,都是“公益企业”。然而,这些行业的垄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却成为工商管理和人们生活中的“公害”。而以公共利益为要挟,使相关管理部门不敢对乱收费行为进行纠正,则无异于街头的持刀抢劫。这些“公害”,如果不能从公益企业中清除,对于社会的危害将是非常严重的。

  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都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服务,因此,政府对这些行业的准入、审查都非常严格,并给予了名义上的“垄断”地位。但是,这类企业的垄断地位并不是在市场的竞争中形成的,而是政策性获取的,其发展也不在于自身的“实力变化”,而在于城市公共事业的整体发展。因此,这类企业名义上是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经济竞争体,实质上则只是城市公共事业的一部分,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说,是没有“市场经济”身份的。

  城市公共事业的性质,决定了此类企业的“公益”身份,它们不能以赚钱为第一目的,而应当以公共服务为第一要义。但是,对于在一个市场经济环境中形成的独家经营企业,利益势必成为其头等关注的大事,那么,面对一个没有竞争对手的市场,对消费者(其实此称谓并不准确)口袋的盘算也就有恃无恐了。而一个“市场外”的经济实体,一旦以“市场”的名义参与社会分配,其对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冲击的影响力难以预料。如湖北那家自来水公司的行为,已经无异于抢劫。

  因此,政府对此类企业的严格管理和控制,是此类企业正常化的关键。政策性的垄断组织,必然需要政策性的调控措施。从前端的建设到产品的定价,政府部门都应成为其中的主导力量,而对于此类企业超越规定而对相关项目进行突破的行为,自当严厉打击。一些专家提出重罚,这只是一个方面,因为,作为政策性垄断企业,政府在经济上怎么罚也是“自己罚自己”,不一定能收到好的效果。最关键的是,把每一次的违规都落实到人头上去,对人的处罚,其效果要好过对集体的处罚许多。

  利用“政策优势”来对抗政策和相关法规,获取不当利益,目前已经成为一些公益性质企业的法宝。面对这一现实,相关部门不能以“公共利益”来进行妥协,而是要以“公共利益”来进行最有力的还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不让“公益企业”成为“公害”,使公共利益得到长久的、有效的保护。

  

  审稿: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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