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抢劫金矿石判刑四年罚五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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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4:43 大河网-河南日报 |
利欲熏心的陈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赵某500余公斤金矿石。近日,灵宝市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陈某是陕西省丹凤县庾岭镇黄坪村人。2003年9月9日凌晨,陈某伙同徐某、汪某、屈某(三人已判刑)、杨某(另案处理)等人分别携带木棍、砍刀、蒙面布等作案物品,来到灵宝市阳平镇灵湖矿区赵某承包的坑口,对坑口民工进行殴打、捆绑后,强行劫走坑口金 矿石十余袋,共计500余公斤。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⑩4李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