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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亮招 禁止哄抬房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6:48 大洋网-广州日报

  记者汤新颖 通讯员高诒茜

  市民买了房子,还要在房价外额外交一笔煤气初装费和可视电话费,但今后这些收费或将全部被打入房价成本,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发生的临水、临电价格高于政府定价的差额部分,由开发商“埋单”。昨日,广东省物价局向社会公布《广东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

征求意见。新规定中作出了一系列遏制开发商乱收费、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措施。

  新规1

  房价也搞“一费制”不得另外收钱

  省物价局市场监管处处长庄振锡表示,《意见稿》重申和进一步明确了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明确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生活必需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建设费用全部计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中,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

  庄振锡表示,其实早在1999年,财政部相关文件中就有类似规定,这些费用理应纳入房屋的建筑成本当中,开发商的房价里面应已涵盖这些费用。但在这些年的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建设费用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甚至不花钱买上千元的可视电话对讲机就不给业主收楼,“这其实是一种变相提高房价的行为。”

  庄振锡强调:“明确煤气初装费应由开发商埋单,与收取煤气初装费的合理性是两个概念,在目前没有取消煤气初装费的情况下,开发商必须为这项费用埋单。”

  新规2

  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醒目位置公布

  《意见稿》中修订了新建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规定,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或现售)许可证之后、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标价内容除了房价及相关主要信息外,代收代付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也必须一并公示。

  据介绍,近段时间以来,一些开发商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蒙骗消费者,实施价格欺诈,相关代收代付或预收项目及费用也比较混乱。一些楼盘以赠送或减免物业服务费为名义推销商品房,在消费者购房后又不兑现当初的各项承诺,引发价费纠纷;还有些开发商雇人排队买楼捏造虚假信息,就地起价,哄抬价格。物价局称,要求开发商对所有房屋明码标价,将会在一定程度上给开发商套上紧箍咒。

  新规3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收诚意金

  《意见稿》中明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诚意金。

  目前很多楼盘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就以内部认购、登记名义向消费者收取诚意金。但其中存在诸多风险,引发了很多纠纷,房屋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就意味着没有销售的资格,买楼者交了诚意金后,房屋能不能通过验收、能不能公开销售还不知道,而且存在开发商收了诚意金后卷款走佬的危险。

  记者昨日走访广州一些楼盘,发现在房屋刚刚开建、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就搞内部认购收取诚意金的情况比较普遍,滨江东路某楼盘就在搞内部认购,认购者需交诚意金1万元。

  新规4

  请中介卖楼

  费用自担

  《意见稿》明确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收费原则。规定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此外还增加了经营者必须切实兑现价格承诺的责任条款。

  新规5

  房产商承担水电差价

  《意见稿》还对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发生的临水、临电问题予以规定,明确凡高于政府定价的差额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有不少经营者在没有办妥新建商品房的用水、用电手续之前(即楼盘没有通过综合验收)就交付使用,消费者购房之后长期使用临水、临电,一到用电高峰期就面临停电,而且家里的电器经常被毁,因此引发了诸多集体性事件。

  对此,《意见稿》明确,即便是开发商给用户提供的是临水、临电,超出普通居民用水用电价格的部分,都由开发商承担。

  新规6

  操纵房价

  可罚30万元

  《意见稿》中增加了处罚条款,对经营者不明码标价的行为,将会被物价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物价部门可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两种途径发表意见

  市民可到广东价格信息网(www.gdpi.gov.cn)查询并参与讨论。也可写信,请寄广东省物价局市场监管处,邮编:510031。时间为11月23日至12月11日止。

  房产投诉一

  不买智能系统甭收楼

  张先生近日购买了开发区某山庄的一套房,已准备收楼,但售楼部突然要求消费者支付一套楼宇智能系统的费用,价格为6800元,否则不让张先生收楼。萝岗区消委会去向该地产开发商了解了情况,并与当地工商所一起处理此案。有关部门表示,开发商在没有与消费者沟通和约定的前提下擅自增加费用属于违法行为。

  经多次调解教育,该楼盘售楼部决定不用张先生支付楼宇智能系统的费用。

  房产投诉二

  虚假广告误导买楼人

  2006年9月30日,消费者李某看到广州某房地产公司发布的售楼广告,广告中承诺国庆黄金周期间认购即可享受“连环折扣优惠”,其中在置业实例的宣传中,表明E1—2104单元折实单价为每平方米9571元。10月7日,李某前往售楼部看房,并初步选定了E1—1204房,经过洽谈,售楼小姐称房价肯定在每平方米9571元以内,李某就缴纳了2万元定金。但此后,房价真正揭盅后,李某发现其定购的房屋销售单价竟为每平方米10191元,同样的位置、座向、面积,为何价钱上出现如此差异,而且李某购买的房屋在12楼,价格应比广告中所称的21楼更便宜些才对。

  经了解,该房地产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工商部门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欺诈行为,退回消费者交纳的2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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