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法制办: 油税出台前收养路费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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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9:37 武汉晚报 |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燃油税没有出台前,各地仍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该负责人介绍,自2003年以来,全国每年征收的公路养路费中,用于公路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费用比例约占45%%;用于公路新建项目补助的公路建设费用约占15.5%%;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和建设补助的费用约占15%%;用于生产设施费、科研教育 费、路政管理费、路况及交通量调查费等的公路养护事业费约占15%%;用于职工劳动保险、退休离休人员费等其他支出约占4%%;地方财政安排用于交警经费约占2.5%%;按照国务院规定划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约占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改后,燃油税依然没有出台,该负责人表示,开征燃油税,建立以燃油消耗量为基础的税收制度,对于理清道路交通方面的税费关系,促进节约燃油、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等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积极推进燃油税改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