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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饶颖“性事”中被忽略的法律谨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9:44 四川新闻网

  冼汉瑞

  近来,网上接连传出主持人、导演等的“性丑闻”,闹得最大最有影响的要数饶颖爆与中央电视台名主持人赵忠祥“性事”日记。饶颖以博客的形式,在网上向社会公开两人持续七年的婚外关系。我们姑且不去评论她这样做的目的、动机、心理和与其相关的一些隐性问题,我们必须清醒、理智地用法律知识对这种现象进行思辩,而不被公众的声音所淹没

  婚外情作为社会的一种不为人们所认同的行为,自古有之,并非是一件新鲜的事儿,这里面涉及的感情复杂,远远不是用法律就可以解决的。因此,直至现在,不管西方国家还是我们本土的法律,都没有把它作为法律而加以规范,仅仅是在道德的层面上引起舆论罢了。

  同时,这样的事情设若不是发生在赵忠祥身上,也许就会变得平淡无奇,不至于搞得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了。

  过多地关注饶颖及其背后牵涉的隐情,往往容易让我们忽视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那就是饶颖行为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当然,我们的宪法都有明确规定,她作为一名妇女是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容其他人侵犯的。但这有个前提,这种侵犯是被害人所不愿意的,也就是说这种侵犯是被逼被迫的。这与刑法所规定的强奸是有相同的特质的。

  因此,我们就可以清楚,饶颖所受到的伤害与其说是现在双方反目而上升到法律层面,毋宁说这是感情的纠葛,是一段孽缘。七年的时光我想即使不是美好至少也称得上难忘,更何况大家都是有行为能力的人,换言之,大家都有责任承担自己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我们必须明确,这仅仅是一个道德的问题。我们在街头巷尾可以肆意评论,可以痛快地臭骂这些伪君子,但我们在法律的圣坛上,就应该表现得谨慎。

  从饶颖日记爆赵忠祥性虐待细节的日记里,有很多描述让人觉得,饶颖似乎有点失去理智。暂且不说该不该以这样的形式发表涉及隐私的文章,这种个人感情色彩和情绪浓重、充满仇恨发泄的日记本身很难保证没有偏见,没有一些报复或者攻击的因素。她在日记里写道:“……他是个很粗俗的人,别看他在电视上很斯文,很正气的样子,私下其实满嘴粗话,我没有认识他之前从来不说粗话的。我现在偶尔会不小心说出一些粗话,就是那个时候和他在一起被他‘熏陶’的……”

  所以,不管媒体还是网络,在大声炒作的氛围里,都在不同程度地迎合公众的品位和价值取向,而往往忽视了法律的规定。当然,公众的声音是不容忽视的,是应当代表着我们大多数人的利益的,但我们的法律、我们执法机构的权威又应该怎样发挥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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