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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出台符合法定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09:58 人民网-人民日报

  12元的收费标准是上限

  记者:一些娱乐业协会认为收费标准制定过程中没有征求过他们的意见,单方面提出这一标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此,你的看法如何?

  王自强: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在公告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广泛

征求了各方意见,国家版权局还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标准的制定和公告是严格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的。标准的出台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中国音像协会代表其著作权人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版权使用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每间包房每天12元的版权使用费究竟高不高?

  王自强:12元的收费标准究竟是高还是低,要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卡拉OK经营者来协商。

  公告说得非常清楚,12元的标准是上限,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规模的卡拉OK企业可以不同对待,也就是说可以下调。在收费标准的问题上,国家版权局一直非常慎重。考虑到当前卡拉OK行业对收取版权使用费的认识水平和承受能力,我们对协会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建议其将原定的16元/包房/天的标准降为12元/包房/天,并于200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通过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就该收费标准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即于9月21日召开了由权利人、卡拉OK行业、娱乐业协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实际上,著作权人在收费标准问题上已经做出了妥协。

  不交费可能面临诉讼

  记者:有娱乐业协会声明说,不接受这一收费标准,也不会向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对此,你有何看法?

  王自强:你到市场买东西,觉得价格合适,你就买,觉得不合适,可以讨价还价,不成,那你就可以不买。具体到卡拉OK收费问题上,如果卡拉OK经营者觉得收费标准高,那他可以不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我国绝大多数卡拉OK企业使用的歌曲和音乐电视作品都没有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实际已经是侵权在先了。

  记者: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目前尚处于筹备阶段,未得到民政部的批准,因此有人认为它无权收费。你怎么看?

  王自强:公告中明确指出,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权利人已经委托的权利。

  记者:如果卡拉OK企业就是不交费,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王自强:如果不交费,那么我想,权益人和卡拉OK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我国《著作权法》颁布施行以后,卡拉OK企业使用作品必须取得权利人授权并支付报酬,如果不交费,就可能面临诉讼。

  国家版权局对集体管理组织负有监管责任

  记者:作为版权问题的主管部门,国家版权局负有监管的责任。

  王自强:必须强调,国家版权局监管的对象不是卡拉OK企业,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第一,要监管它不能滥用权力,不能歧视使用者,要对使用者一视同仁;第二,要监管它收费后是否将钱分配给了权利人;第三,要监管它提取的管理费是否仅用于正常的工作开销。这种监管除了国家版权局的监督以外,还有审计的监督、权利人的监督以及公众的监督。所有这些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实施。

本报记者 张贺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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