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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有些诉讼成本是“省”不得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10:40 四川新闻网

  尹之江苏公务员

  湖南省检方出台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双方和解后,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近年来湖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3年以下轻微刑事案件占40%,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15%。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世雄表示,这个规定能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11月23日《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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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问一下湖南省检方:3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就不是犯罪吗?犯罪嫌疑人就不应该接受审判吗?我更想提醒一下湖南省检方:有些诉讼成本是省不得的,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检方更应该不厌其烦,务求让案件得到最准确的处理,更不能在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达成和解后,就不批捕不起诉。否则的话,原本刚性的法律就会变得弹性十足,这对惩罚犯罪和维护法律的尊严,都不是什么好事。更何况,检方的责任只是收集证据让犯罪嫌疑人进入审判程序,至于是不是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酌情处理,那是法官的事。

  以前看香港的电视连续剧,让我印象最深的一点就是香港司法体系中近乎繁琐的诉讼程序,即使是一起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往往要审上几个月甚至半年。起诉审判的过程如此漫长,但香港的司法机构从来都是不厌其烦,从来也不会认为这样的起诉和审判是在浪费司法资源,是在增加诉讼成本。因为他们深知,法律的公正就是在这些看似繁琐的诉讼细节中得以体现,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受害者,一套看似高成本的“繁琐”诉讼程序,也正是在拉锯战似的诉讼中保障了他们的应有权利。

  作为社会最后一道公平底线的司法不能讲究成本,法律之美在于细节,法律之神圣也在于细节。如果那些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能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得到“特赦”,我们必将面临这样的悖论:司法可以协商,犯罪可以不被批捕不被起诉。但司法的本意却是法律应该一丝不苟,应该不厌其烦,违法犯罪更应该“必究”。相对于区区诉讼成本的节约,我们值得拿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尊严去冒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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