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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你有多大的命名权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13:20 四川新闻网

  武汉市政府部门想用拍卖地名的方式敛钱,招来多方责难。

  “命名权”一向是个微妙也很有意思的观察对象。

  上周,好友小姜从哈尔滨来讲起一件事,他和夫人商量给儿子起名的时候曾这样商定:儿子既不要随父姓,也不随母姓。就叫“挪亚”。他说,这样做是想表明孩子只属于他

自己,能够自由自在的生长。他还告诉我,最初在派出所上户口,由于无例可循,经办人不敢批准,就请示所长,那个所长在这个问题上惊人开明地回复说:爱叫啥叫啥。

  就这样,中国可能有了第一例主动放弃父母天然“命名权”的人名。

  在奴隶社会,奴隶是没有命名权的,他们叫什么取决于奴隶主。所以,奴隶要获得自我命名以及为后代命名的权利,必须先争取自由和解放。

  即使不是奴隶社会,一个人的姓名权,也是可能受到侵犯的,比如封建的避讳制度,而末庄的赵太爷也曾对阿Q说:你也配姓赵?!

  姓名权遭到侵犯的情形也屡见不鲜。我知道这样一个例子,一个下岗工人杨富开了个卖猪肉的店,因为他与时任县长同名,结果他被执法部门收拾得无法营业,只好关门。

  从父母为孩子命名,权贵对他人姓名的干涉可以看到命名的两个基本法则:一是“自然法则”;二是“权力(或暴力)法则”。

  自然法则:这是指命名与被命名的人或事物具有天然的从属关系。如父母与子女,它还包括相爱的人为对方起的种种昵称,如“小猪猪”;还包括原创作者对文艺作品的命名;还包括商品生产者对自己产品的命名。自然法则里还有个大类,那就是约定俗成,比如珠穆朗玛是藏族的叫法,其他地方的中国人袭用此称;尼泊尔人则习以“萨迦玛塔”的古老称呼指称珠峰。

  权力(暴力)法则:权力(暴力)法则体现得最典型的要属改朝换代、政权更迭导致的国名变更。

  我曾在《从改名看中国文化的高妙》一文中曾叙述过“改名”——即重新命名与权力(甚至是暴力)有着的密切关系。文革中,中国的许多城市、乡村,都曾经盛行以革命的名义,把旧的街道名、村庄名、建筑名、工程设施名都改掉了。

  另外,强势文化对已有名称的事物,往往也有很大的作用,比如国际上至今仍然习惯称呼珠峰为“埃佛勒斯”,这就是当年英国强势文化——包括先进的测量技术、发达的传播媒介对世人认知的普遍影响。

  武汉市政部门“拍卖地名命名权”的主张引起舆论的强烈反弹。我想,市政部门的主张和做法如果有错,也首先不是错在地名是否可以拍卖,而在于它是否有权单方面做这样的决定。因为它的这一主张和做法,已经涉嫌滥用权力掠夺特殊的公共资源以自肥,还给本地公众以及外地到访者制造了认知的麻烦。

  要形象地拷问武汉市政当局此举,还可假设,地处武汉三镇的黄鹤楼归武汉市政管辖,而它的权力又不受制约,可以想象,愿意出巨资改掉“黄鹤楼”的暴发户是否也会出现?

  对地名街道名这类特殊的公共资源的名称变更,说到底恐怕还是一个政府权力是否受到了民主法治原则约束的问题。

  [作者:赵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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