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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流氓软件尚存法律空白 专家:严惩传播者遏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14:3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24日电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中国互联网协会日前正式公布了最终版本的“恶意软件”定义。据互联网协会称,“恶意软件定义”是中国互联网协会反恶意软件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达成的共识,因此这一定义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财经解读 流氓软件到处钻空子

  上周五,反流氓软件联盟系列诉讼案第一判在朝阳法院作出。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以证明联盟发起人董海萍诉称的电脑损坏与雅虎助手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驳回全部起诉。而这也似乎给日前纷纷扰扰的流氓软件问题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流氓软件的治理到底应该由消费者提出法律诉讼还是应该由政府部门出面加以管理?中国软件业的专家们日前一起对“该由谁治理流氓软件”进行了讨论。

  陈冲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理事长何川中科院软件所所长助理胡钢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学术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员阿拉木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邹忭CSIA知识产权保护分会秘书长张晔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问:现在有关反流氓软件的呼声特别高,但都是一些个人和联盟在做一些事情,比如说起诉企业,我们看到的效果并不是特别好,尤其是反流氓软件联盟已经被驳回起诉了,我想这就给业界提出了一个问题,到底流氓软件应该由谁来治理?

  陈冲:我想,现在就应该从法律上、从行业自律的方面来遏制恶意软件了。因为这个行业是在逐渐成熟,就应该在管理上更加细化,软件业如果要健康发展,就需要有效地遏制恶意软件。当然还需要有一个有执行力的一个操作管理办法。恶意软件实际上破坏了互联网的和谐,破坏了软件行业发展的和谐,所以我们一定要群起而攻之。

  阿拉木斯:我觉得恶意软件或者是流氓软件的定义需准确。根据我们国家的《刑法》,或者《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还有目前出台的围绕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来看,法律所禁止和规范的除了病毒之外,还提到了一个破坏性程序,恶意软件能不能归入到破坏性程序里,我觉得应该仔细斟酌。如果有必要,也应该将恶意软件加入到破坏性程序的定义之中。

  问:很多人现在对什么是流氓软件或者恶意软件争论不休。

  胡钢:我想这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有害信息或者是有害数据。二是破坏性软件,不过破坏性现在没有明确的权威解释。

  张晔:现有法律法规确实是对恶意软件侵犯的权利这一部分没有明文的规定。一个恶意软件在消费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就已经装入机器了,开始运行,用户受到它的侵害,这个侵害到底是什么?从民法的权利讲就是自由权,恶意软件不但侵犯了自由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

  邹忭:我想,首先恶意软件和病毒不一样,病毒破坏计算机系统,恶意软件没有破坏系统。其次,恶意软件无法正常卸载或者删除,目前恶意软件明显的特征是给用户的使用带来了烦恼,其中可能包括影响计算机的正常使用,还可能获取用户信息,这都是恶意软件的特征。

  问:从法律上,或者从行业自律方面,怎样才能真正遏制恶意软件,是不是需要制定一定的罚则才能有效地遏制流氓软件?

  张晔:我觉得一个比较理想的解决方案是在目前出一个像治理垃圾邮件一样的规定就可以,有举报制度然后公示。我觉得这样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控制它。

  何川:我觉得首先要用一个比较严格的法律的词来界定。我总结了以下三条。第一,源头,谁做的,起码要负连带责任,尽管制作者没有传播恶意软件。第二,渠道,谁传播的,严惩传播恶意软件的人。第三,利益,谁受益,严惩恶意软件的受益者,谁收益谁应该得到惩罚。(范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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