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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来论选登:“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14:43 金羊网-羊城晚报

  □陈春

  《成都商报》11月23日报道:因输血感染了艾滋病的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几位农民,将输血医院告上法院时,得到的结果却是法院因为“上级精神”,起诉被“中止审理”。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

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也就是我们常说“司法独立”的宪法依据。其中的“干涉”也包括来自上级法院不合法的“干涉”,尽管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这种“领导与监督”仅限于法律范畴,例如可以依法通过程序撤销下级法院不正确的判决,以维护权利受损者的公正底线。

  这种“领导与监督”绝不能理解为在事前作出“允许或不许”的审判界定,铜山县法院出示的“根据上级精神,涉及艾滋病的案件,法院不再予以立案,已立案的也不再予以审理,通过政府专项基金解决。”的材料显然有违审判独立精神,不论这里的“上级”来自哪里,其将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错误已经无可辩驳。

  “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曾经这样论述法官独立的必要性,恰恰体现出法院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

  当然,铜山县法院作为一个基层法院很难承担“司法独立”的重担,“上级精神”的存在是一种体制使然。然而我们应该通过解剖这个“麻雀”,发出对“司法独立”的祈愿,对现有的司法体制进行必要的反思,这对于以司法公正来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是有利无害的。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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