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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版权收费缺少主体确立过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15:21 新民晚报

  李劭强

  国家版权局宣布KTV版权收费标准,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继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之后,国内三大试点城市京沪穗的KTV协会相继宣布抵制此项收费。本市娱乐行业协会在日前宣称:在法律主体问题未解决之前,对于任何强行在上海地区上门开展收费的“不合法行为”,协会都将采取法律途径等方式坚决抵制。

  国家版权局制定KTV版权收费标准,是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理应得到支持。向著作权人缴纳版权费,是卡拉OK经营者需尽的义务。我们以前对此项收费的忽视,事实上构成了对著作者私权的侵害。此次本市娱乐行业协会的“坚决抵制”,并非对收费本身有所异议,而是在用强烈的反对,争取KTV版权费收取的合法化、合理化。

  在我看来,卡拉OK版权收费成为一项合法合理的收费,关键是不能缺少主体确立的过程。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在没有完成登记的情况下,处于筹备阶段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尚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因此,在卡拉OK版权费收取的过程中,需要等待收费主体的确立,而不能由政府部门过早的授权,并替其制定收费的标准。否则,名不正则言不顺,难以服众。

  在收费主体产生后,才可能有交费标准的共识达成。著作权属于私权,其收费的标准可由拥有者和使用者双方或代表商定。但这次收费标准的出台,缺少两方对等的商谈、听证,没有商家和消费者的参与及博弈,标准的合理与否就会成为问题。对卡拉OK经营者来说,这是一笔不合法收费;而对广大顾客来讲,版权费转嫁到自己头上,他们也难以心甘情愿地接受。

  交费不是问题,交给谁交多少才是问题。只有KTV版权收费确立了法定主体,收费者和交费者之间通过协商程序达成了一致意见,这项保护

知识产权的收费,才会真正产生积极意义。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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