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加法”:最大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1:34 正义网-检察日报

  编者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这项制度建设已成为我国检察制度建设中富有开拓精神的工作领域。从1986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探索建立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至今,上海的这项工作已从个别试点走向全面推广,从零星探索走向系统创建,他们的经验成果有一定的标本意义。

  上海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20年系列报道之一

  初冬的早晨,上海市郊闵行区浅水湖畔的上海检察官培训中心内微风和暖,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下称未检工作)机制创建20周年会议在此召开。

  细细研读上海未检工作机制,其间意趣恰如基础数学“运算法则”:或“加法”——在普通刑事检察制度基础上额外增加特殊的程序和内容;或“减法”——在普通刑事检察制度基础上减少部分严苛的程序和内容;或“乘法”——通过特殊制度设计,将未检工作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成倍放大;或“等式”——在制度设计中强调各方面因素平衡兼顾。而对未成年人侧重保护、教育、感化、挽救和预防的理念,则如同所有“运算法则”共同遵循的“定理”,贯穿始终。

  最大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上海未检制度理念的第一个着眼点,其相应制度设计主要表现为“加法”,如增设专门未检机构,帮助涉案未成年人申请义务法律援助律师,增设特殊审讯室和特殊的审讯问话方式,庭审中增加特别教育阶段,提起公诉的同时额外提交量刑建议书等,其中尤以不捕不诉考察、合适成年人参与两项制度引人关注。

  考察帮教程序:

  多给未成年人一次自新机会

  今年7月11日,闵行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某技校四川籍在校学生小杰伙同成年同乡盗窃一辆价值3200多元的电动自行车。受案当天,未检科办案人员就会同本区社工,与小杰及其监护人签订协议,将小杰纳入考察帮教对象。小杰真诚悔过,积极参与社区公益劳动,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10月中旬,闵行区检察院对小杰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并送他重回技校读书。

  1992年,上海部分区县检察院开始探索未成年人考察帮教制度,即对小杰这样罪行轻微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并在取保期间进行考察,根据其表现最终决定是否提起公诉。2002年,上海市检察院统一规范,要求对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设定专门诉前考察帮教程序。此后,闵行区检察院将这一做法向审查批捕阶段延伸,要求对拟作相对不捕的未成年人统一开展捕前考察,并将考察帮教程序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所有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

  上海市未检办案人员人手一本厚达近400页的《实务手册》。记者在其中看到一份“非羁押性措施可行性风险评估表”,这是启动考察帮教程序的第一个必经环节。“为了避免放纵犯罪,我们评估把关十分严格,只有那些真正符合条件的孩子,才能取保候审,进入3个月至6个月的考察。”闵行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施炳弟特意强调。

  与其他地方做法不同的是,在上海,接下来的跟踪考察帮教工作不再需要检察官具体负责。近几年来,上海以“政府出资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在社区街道设立了条块归口管理的专业“社工站”,站内社工按职责细分为“青少年事务社工”、“社区矫正社工”、“禁毒防毒社工”三种,其中“青少年事务社工”以有偿服务协议的形式承接了这块“业务”。

  据闵行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吴燕介绍,在拟作考察的对象中,有几类未成年人比较难办,成了“特殊中的特殊”:一是外地来沪的,发案后往往流离失所,取保后容易脱逃回乡;二是家长去世、离异或放弃管教的,取保后往往失管再犯或脱逃;三是跨区犯罪的,因为案件管辖原因人户分离,考察起来相对麻烦。这些孩子,“社工站”难以接纳。另外,随着青少年犯罪日趋增多,专业“社工”力量日显不足。

  “商请社会各界协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虹口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周小萍说。早在上海社工制度建立之前,虹口区检察院就与区内上海富大胶带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共建“青少年阳光教育基地”,现在就负责接纳这些“特殊对象”。类似的社会基地,上海目前已达40余个。

  2004年10月,闵行区检察院成立了“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工作总站”,专门接纳这些“特殊”对象,同时面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并将人口协管员吸纳进来,辅助“社工”工作。2005年6月,上海市政法委召开全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现场会,向全市推广了闵行区的这一做法。

  2005年2月以来,上海各级未检部门已对86名符合条件的涉案未成年人实行诉前捕前考察,无一例脱管,不捕不诉率高达98.5%。

  合适成年人参与:

  让未成年人多一位“临时家长”

  年少气盛的小夏只身从外地到沪打工,今年8月在工作中与同事王某因琐事发生矛盾,争执中用自制匕首刺伤王某左胸。外逃5天后,小夏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王某此时也因抢救无效死亡。到案后,小夏从公安人员的话语中隐约感到后果严重,心情极度紧张,始终沉默寡言。第一次讯问小夏那天,检察官请来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傅老师。讯问前傅老师一番温暖的疏导安慰,让小夏的情绪缓解下来,开始正常回答办案人员的讯问。

  傅老师是长宁区检察院特地给小夏请来的“合适成年人”。小夏父母不太识字,远在江西农村无法赶来。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办案规则的要求,讯问未成年人时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于是,傅老师便成了小夏的“临时家长”。

  据长宁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顾晓军介绍,“合适成年人”负责在讯问时就有关问题向孩子作解释,帮助孩子理解办案人员讯问的含义,同时监督整个讯问过程是否合法,但不负责解答法律问题。实践中之所以需要“合适成年人”,往往是因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存在“瑕疵”,如不能到场、不愿到场、不能胜任、不宜到场、遭孩子反感、可能影响讯问等。担任“合适成年人”一般要求具备一定法律常识、较具爱心、热心公益、善于沟通,并且要经过专业化的培训。

  顾晓军说:“与律师不同,‘合适成年人’基于孩子的陪护权产生,而不是基于辩护权。因此,‘合适成年人’不是诉讼参与人,只能参与讯问。”

  2004年,长宁、虹口、浦东等区检察院开始探索在审查批捕环节引入这项制度,在团委干部、青保老师、老干部、政法院校大学生及青年志愿者中遴选“合适成年人”。今年4月,长宁区检察院又与区公安机关共同出台规定,率先尝试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开始引入该制度,并将“合适成年人”队伍从原来的10人扩至49人。

  随着这项制度在全市的统一推行和规范,“合适成年人”案件适用量大大增加。而上海各区现有“合适成年人”均为义务或兼职,总量已逐步显得“捉襟见肘”。现在,长宁区检察院又开始尝试“建立经费保障前提下的专业化队伍”。该院副检察长李飞谈及这项工作时信心满怀:“我们试图将社工与‘合适成年人’合二为一,同时将适用范围拓宽到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及聋哑、少数民族未成年人。”

  (文中未成年人当事人均为化名)

黄春华 林中明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