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局解答卡拉OK收费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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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3:01 京华时报 |
据新华社消息 昨天,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回答了社会上对尚未完成正式备案手续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能否行使制定标准、收取费用权利的质疑。 王自强指出,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版权使用费标准(草案)等材料。因此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提出收费标准已经不是一项权利,而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所以说,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制定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草案)恰恰是遵循法律程序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未完成登记手续之前不能以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开展工作。但国家版权局在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时规定:在该协会完成社团登记手续前,暂由中国音像协会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 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