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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集资建房不合法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3:07 大河网-河南商报

  通过招投标,温州市个人集资建房项目的委托开发商,在11月15日,以1.0458亿元的价格获得了政府挂牌出让的“江前三产安置地块”。然而,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和温州警方已开始调查此事是否涉嫌非法集资。(11月23日《现代快报》)

  集资何为合法?何为非法?其实并不难判断。按照法律规定,正常集资必须经过发改委批准,而非法集资则具备两大特征,一是支付高额利息,二是向不确定对象集资,它严

重扰乱金融秩序,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

  显而易见,温州个人集资建房其实属于一种亲戚朋友同事等之间自利性质的合作建房而已,其目的非常明确,合作人员也相对固定,操作也很单纯。既没有向集资者支付一分钱的利息,也没有向不确定对象集资,这又怎么会与非法集资扯上关系呢?虽然也少不了将资金集中起来,但不过是合作建房过程中的购买土地使用权、采购原材料等支付所必需。而在这个过程中,资金的具体运转也有了明确的规定:集资建房者的资金全部存在蒲州一家银行,只有在合作建房代表、银行、开发商、地块所在村委会四方全部到齐的情况下,才能对这笔资金行使支配权。由此可见,此集资非彼集资,不过仅仅是借用集资之名罢了。

  温州市个人集资建房项目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全国房价长期居高不下的大背景下,对促使房价下降有其积极的一面,也属于一种无奈之举。它在让广大“准房奴”们看到自己“解放”自己的一种希望的同时,也令许多的房地产老板们心中不安、不高兴,因而受到媒体和老百姓的高度关注自在情理之中。作为监管执法部门,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当然合理合法,但是,当一个新生事物出现时,不可避免会存在不足、问题乃至错误,是呵斥一顿然后再狠心地给它一掌,还是指出其问题再热情地给予关怀,这考验和检验着监管部门的执法理念、水平、能力。无端打压,甚至欲加之罪的做法,不仅个人集资建房者不能接受,也令老百姓感到寒心。

  ■金卯刀(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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