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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达国贸惹上照片官司 看别人把自己拍得怪好看的就当宣传照法院一审判其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3:08 大河网-河南商报

  看见别人拍的裕达国贸大厦怪好看的,裕达国贸想着反正是拍自己的,就拿来用用吧,没想到被照片作者给告了。

  昨日,记者获悉,法院认定裕达国贸行为侵权,要向照片作者赔偿损失,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疑惑裕达国贸的宣传照,咋是我拍的?

  现年37岁的张先生,供职于郑州市某政府机关。

  大约是前年年底,张先生在新郑机场至郑州市区的高速公路上,看见了郑州裕达国贸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国贸”)的广告牌:天空下,一轮明月悬于天际,裕达国贸大厦像一双佛手,静静地为这座城市的繁荣昌盛祈祷,景象安静、和谐。

  看见这张宣传图片,张先生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他也曾拍过一组这样的照片,明月同样是位于裕达国贸大厦左上角,这张图片的构思和他的不谋而合。不过,张先生并没有多想。

  去年1月份,张先生在朋友那里看见了裕达国贸的宣传画册,其中有三张照片很像他的拍摄手法,他拿出以前拍摄的照片一对比,确定这些照片的作者就是他自己。

  愤怒

  连招呼都不打,这不是侵权吗?

  张先生说,1999年9月份某天(农历八月十五),他拍摄了这组照片,2000年1月,首次发表在郑州市委市政府编辑的《瞩目郑州》上,裕达国贸肯定是在这上面“剽窃”的。

  随后,张先生来到裕达国贸。在大厅里,他领取了《高度HighYuda》、《一卡通》、《会议及宴会》三类宣传画册,发现里面都有自己拍的图片,甚至在大堂屏幕中滚动播出的裕达国贸形象广告里,使用的图片也是他拍摄的。

  “用我照片连招呼都不打,这不是明显侵权吗?”张先生认为,裕达国贸此举侵犯了其著作权。

  在协调无果后,今年7月11日,张先生将裕达国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回应

  私拍我们大厦,还要告你侵权呢!

  对于张先生的起诉,裕达国贸感到意外和不满。

  “裕达国贸大厦,是我们请台湾著名设计大师李祖原先生设计的,具有极高的审美意义,已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我们享有对这个建筑作品的著作权。”

  裕达国贸代理人王巢认为,张先生未经裕达国贸允许,擅自拍摄裕达国贸大厦,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

  王巢同时称,张先生只是对裕达国贸大厦进行机械性拍摄,对现存建筑物进行原样再现,没有任何独创性,张先生拍摄的裕达国贸大厦图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我们拥有裕达国贸大厦的著作权,而且使用这些照片也只是用于自我宣传和介绍,并非用于赢利性商业活动,不侵犯他人的任何权利!”王巢认为,法院应该驳回张先生的起诉。

  审理

  位于公共场所,老百姓可以随便拍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裕达国贸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李祖原约定裕达国贸大厦这一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归裕达国贸所有,因此,裕达国贸认为其对裕达国贸大厦享有著作权,法院不予认定。

  其次,公共场所是向公众提供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的场所,不能避免、禁止公众拍照,当其作品在公共场所陈列时,应视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放弃了限制他人以拍照的形式复制作品的权利。

  因此,张先生以裕达国贸大厦为主题进行拍摄,并不侵犯该建筑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判决

  擅用他人作品,裕达道歉又赔钱

  法院认为,涉案照片无论从拍摄时间、拍摄角度以及取景、构图要素上均体现了张先生的构思,该图片已融入张先生富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因此,该照片已构成独立于裕达国贸大厦这一建筑作品之外的摄影作品。

  张先生对该照片依法独立享有著作权,其无需裕达国贸大厦著作权人的同意,即可行使涉案照片的著作权利,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复制其作品。

  本案中,裕达国贸未经张先生许可,在其大厅以及宣传画册中多处使用了涉案照片,但未注明作者,侵犯了张先生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

  昨日,记者获悉,郑州市中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裕达国贸立即停止侵犯张先生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400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向张先生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内容,费用由裕达国贸负担。

  [链接]

  裕达国贸大厦由台湾著名设计师李祖原先生设计,高45层,建设共耗资3亿美金,为河南省最高的建筑物,也是郑州市十大标志性建筑之一。其外观设计为双塔形体,又像双手合掌。

  ■本报记者肖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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