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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废钢者告公司索赔1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6:4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胡利 通讯员荔法宣)今年42岁家住广州从化市城郊镇的陈刚(化名),原本是广州一钢铁公司职工,于去年4月被钢铁公司以犯盗窃罪解除了劳动合同。陈刚不服气,便将钢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补发失业金等共计16万余元。荔湾区法院日前审理查明,陈刚确实在钢铁公司偷盗过10吨废钢,故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荔湾区法院认为,陈刚伙同他人盗走约10吨废钢的事实,有陈刚签名的问话记录证

实,予以认定。钢铁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另外,陈刚认为去年3月15日,武装保卫部对他做问话记录时,是在经警大队办公室内问话。那时,办公室的门窗都关着,当时是冬天,一个保卫部的人员在问话,至少有四个人在室内吸烟,不抽烟的他,当时闻到烟味不清醒,说了什么不知道。从常理看,即使有数人在关着门窗的室内吸烟,烟味也不可能把室内不吸烟的人麻醉成自己说了什么都不知,陈刚的这一说法不予采信。

  关于陈刚说的炼钢分厂领导在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后误导他“可恢复劳动合同”之类的说法。法院认为,陈刚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人说的话有分辨能力,如果轻信炼钢分厂个别领导私下对他讲的话而造成不利后果的,则不利的后果应由陈刚自己承担,因炼钢分厂领导说的话不能代表钢铁公司的意思,只有经钢铁公司授权的人讲的话,才能代表其意思,故不存在钢铁公司误导陈刚丧失仲裁时效问题。再则,陈刚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炼钢分厂领导误导了他,所以不认定炼钢分厂领导误导了他。

  荔湾区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驳回陈刚全部诉讼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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