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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筹建下月恢复申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7:1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秦宵喊) 从今年9月1日起暂停受理的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工作,将于下月1日起恢复。昨天,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宣布,新制定的《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暂行)》,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并同时恢复受理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据了解,此次推出的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从药师配置、店面面积、计算机管理等多个方面提高了我市药品零售业的准入门槛。

  市区或县城所在地药店至少配备2名药师

  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底,南京已有药品零售企业1397家,药店数量过多,规模偏小,整体竞争力偏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士表示,为了努力做到合理布局,保证市民用药安全有效,防止药店过多过滥,避免无序竞争,进而促进南京药品零售企业的整体形象和服务水平的提升,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在暂停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的3个月时间里,根据省局要求和外省市的经验,制定了《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暂行)》,对今后在南京新增药店提出了具体要求。

  从以往的稽查工作来看,药店药师不在岗,或是药师人手不足是药店经营不规范的最主要问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副处长乔政介绍,根据新的实施细则,在市区或县城所在地开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在农村乡、镇开设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1名以上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应当在岗。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至少应配备1名具有执业药师(限中药学专业)资格或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同时,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设置标准150平方米,需至少增加1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药监部门酝酿对药店远程监管

  在药店设施设备方面,新的细则也作出了要求:在市区及县城所在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必须为同一平面上无隔断的连续面积),仓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并单独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生活等区域;在农村乡、镇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并单独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生活等区域。新细则特别要求,单体药店的营业场所与仓库必须在同一地点。

  新的细则还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对药品购进、验收、销售、储存等环节必须实行计算机管理,必须配备计算机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软件,并能与相关药监网站、系统互联互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实行总部与各连锁门店间电脑联网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士说,这一条新要求是为未来药监部门实施远程监管做准备。

  (编辑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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