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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收取包房费手续不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8:19 重庆时报

  针对日前广受关注的卡拉OK版权费收费纷争,国家和广州市物价部门人士称,国家版权局酝酿的收费手续不全,才是此次争论中值得关注的核心问题。

  受访的国家物价部门人士认为,收费的立意是好的,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但是程序很成问题”。两物价部门人士认为,合理的质疑值得重视,但同时认为应该更加关注收费手续的程序合法性问题,“不管委托还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手续都不能不全”。

  版权所有人委托行业管理部门即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收取,但是需要完备而合法的授权,同意由行业协会代行收费。中国音像协会负责人提到的100余家会员曾经授权,该人士表示范围过窄,以此为由覆盖所有版权人“并不合适”。就目前的报道来看,音像协会也不能提供完备的版权人授权。

  该人士介绍,另外一种可行的方式是强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保护全国广大音乐电视作品知识产权的角度,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是完全无实施可能。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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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就卡拉OK版权费说明———

  “免费午餐”再也不能白吃了

  针对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昨日对此做出说明。

  焦点一:收费是否合法合理

  王自强: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由集体管理组织制定,报国家版权局公告后实施。目前已获得国内外大多数权利人授权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草案)。

  焦点二:每间包房每天收取12元版权使用费,是否过高

  王自强:这个收费标准不是刚性的而是弹性的,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营规模适当调整的。对大多数卡拉OK经营者来说,多少年来一直在没有取得权利人授权、也没有付费情况下违法经营,这种拿别人的劳动成果自己赚钱的免费午餐,是再也不能继续吃下去了。

  焦点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是否有权提出收费标准

  王自强: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版权使用费标准(草案)等材料。因此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提出收费标准已经不是一项权利,而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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