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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事故可要求“亲戚民警”回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8:20 南京晨报

  晨报讯 “交通事故认定书10日内必须完成;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民警回避。”昨天,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向全省各交管部门下发了《江苏省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告知实施办法》,对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据介绍,该办法将在下个月1日正式施行。

  事后报案,应在10天内提供证据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事后报案的,应当制作《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告知单》,告知当事人在10日内提供交通事故证据。10日内,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或者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制作《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省交巡警总队洪维志总队长介绍说。

  而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民警应当制作《交通事故处理回避申请告知单》,告知事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办案单位负责人、办案民警回避。“应该回避的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当事人都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洪维志说。

  事故认定书限时完成

  办法规定,受理交通事故后,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时限告知单》,告知当事人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肇事逃逸人和车辆的,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后7日内送达事故当事人。

  扣车,应告知时限

  而交警在扣留事故车辆时,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车辆扣留时限告知单》,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时限。检验、鉴定的时限为20日,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期限的,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批准可适当延长。检验、鉴定结论送达后,3日内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检验有异议,可申请重检

  在送达检验、鉴定结论时,应当制作《交通事故重新检验、鉴定申请告知单》,告知当事人如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1次为限,检验、鉴定结论没有改变的,鉴定费用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5类情形当事人可要求举行听证

  “需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单位来说,只有具备5种情形才能要求举行听证。”据洪维志介绍,首先是单位负责人对其单位机动车驾驶人、个体车主对雇用的驾驶人肇事逃逸行为知情不报的;其次承修外观损坏车辆未履行登记、记录义务的;第三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嫁祸于人或者有其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第四是帮助肇事逃逸人员逃匿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尚不构成犯罪的;最后明知承修的车辆有交通肇事嫌疑而承修车辆或者出售配件的。而需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听证告知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告知。

  作者:苏交轩 王业全/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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