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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房地产纠纷案执行蹊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9:07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万兴亚

  远远望着落成不久的20层高级写字楼——咸阳新华大厦,张先生一阵叹息。7年前,上海大众汽车咸阳销售服务公司(下称“大众咸阳”)总经理张先生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咸阳新华大厦建设项目,按照合同付出巨额成本。如今,他却眼睁睁地看着自己亲手建起来的大厦成为别人的办公和营业场地。

  一想到自己7年来的心血竟是为他人作嫁衣裳,张先生不禁心中泛苦。尽管张先生已有胜诉的法院判决书在手,但法院迟迟不予执行。张先生说,自己至今都无法得到大厦里的一间房,未拿到应得售房款的一分钱。

  究竟是谁违约

  1995年,咸阳市新华书店与咸阳市房产建设开发总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分公司”)签订了联建合同,约定第二分公司出资承建新华大厦,咸阳市新华书店出土地使用权,并获取2800平方米房产。

  1999年12月,大众咸阳与第二分公司正式签订了联建新华大厦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大众咸阳投资,第二分公司获管理费68万元,兑现2800平方米房产给市新华书店,其余房产及利润由大众咸阳获得;第二分公司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全部开工、房产销售等相关手续。

  大众咸阳接手后,出资登记注册成立了陕西大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置业”),并获得合法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成为该项目的合法承接者。

  2001年3月,新华大厦施工正式开始。至8月,新华大厦已建至10层。“就在这时,新华书店不满意原来分配的2800平方米,要求增加房产面积。”张先生介绍,第二分公司于2001年7月致函大众咸阳,单方撤销对大众置业的认可,拒绝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分配证明等相关手续。新华大厦建设停工。

  2002年7月15日,第二分公司以延误工期、违约停工为由,将大众咸阳告上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联营关系,依法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随后,大众咸阳以第二分公司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反诉。之后的四年内,双方就违约的争议多次向法院讨要说法,最后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

  案子未判“先予执行”

  2002年7月23日,咸阳中院对第二分公司的起诉作出裁定,由第二分公司组织筹资恢复施工。进而,第二分公司与工程施工方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就复工事宜签订协议。

  但这个日子却被张先生称为“灾难的开始”。原因是,咸阳中院在未开庭审理前,就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将新华大厦建设权裁定给原告第二分公司,并且“售房事宜由原告负责”。这意味着,大众置业数年的辛劳和逾千万的投资转瞬间将拱手让给未投分文的第二分公司。

  接到咸阳中院的裁定后,张先生的律师荣建生发现法庭先予执行的裁定书和通知有诸多不妥。首先,申请人第二分公司既无土地,又无分文投资(注册资本只有50万元),也无房地产开发资格和资质,有何权利要求新华大厦的建设权和财产权?其次,适用法律不当,此次先予执行的案件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条件。

  最让张先生感到有苦难言的是,咸阳中院未依据程序要求予以审核,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抵押,只有第二分公司的上级总公司(也就是咸阳市房产管理局,注册资本仅530万元)提供的一份担保函,而执行的是3600多万元的财产,根本抵偿不了执行错误的损失,他认为这极大地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但是,张先生的诉求没有得到咸阳中院的认可。该院很快实施了先予执行。

  2004年,陕西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咸阳中院判决第二分公司与大众咸阳签定的“联建”合同无效,并判定大众咸阳、大众置业将新华大厦在建工程返还给第二分公司和新华书店。大众置业被责令撤出新华大厦售楼部后,张先生很快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高院纠错后遭遇“执行难”

  2005年5月11日,陕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咸阳中院对此案的先予执行裁定“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先予执行的有关规定,显属不当”,“对于第二分公司依先予执行裁定组织恢复施工期间所发生的该工程建设费用,应由陕西大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第二分公司进行结算,第二分公司所售房款减去施工费剩余款应全部交付陕西大众置业公司。”

  张先生拿到胜诉判决书后喜不自胜,以为自己很快会扬眉吐气,得到应得的售房款。但让他大失所望的是,曾经果断采取先予执行判决的咸阳中院,忽然间“反应迟钝”起来。尽管陕西高院的终审裁决已作出,咸阳中院对上级法院要求其自行纠错的法律文书却无动于衷。

  眼看着第二分公司在新华大厦的售房业务丝毫没有叫停的意思,公司损失一天天扩大的危急局势逼迫张先生不得不向陕西高院申请提级执行。

  2005年11月,陕西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再次责令咸阳中院纠正有关先予执行的裁定。然而,咸阳中院依然按兵不动,在2005年内无任何回应。

  在陕西高院的终审判决下发10个月之后,咸阳中院于2006年3月才作出了民事裁定书,撤销了4年前的两份裁定,一份通知,但以上的错误裁定在陕西高院终审判决生效后又以合法形式存在了近10个月。

  张先生认为,法院拖延执行的这段时间,正好为第二分公司继续售房、抵押、转让、过户留下了巨大的活动余地,形成了一个长时间的法律真空。

  据了解,第二分公司在获得大厦的建设权和房产销售权后,又立即将新华大厦工程转让给他人,并从中获取了80万元转让费。

  2006年3月6日,咸阳中院作出了对新华大厦进行查封的民事裁定,裁定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并要求第二分公司将新华大厦地下室1~9层的售房款交回该院。

  然而,咸阳中院的两份裁定至今已发出8个多月,执行回转仍无任何进展,大众咸阳分文未得,第二分公司依然开展楼房出售等业务。记者在新华大厦采访时,带领记者参观的售楼小姐声称,她们所售房屋手续齐全,没有问题,可以放心购买。

  张先生称,咸阳中院的纠错裁定只是确定执行客体的大致范围和标的物种类(货币),没有其他相应措施,如核查账目、查明资金动向等,因此这项裁定势必成为一纸空文。

  2006年8月2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函给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办关于新华大厦执行回转一案。依据该督办函,咸阳中院应在两个月的时间内执结此案,并上报结果。然而到目前为止,咸阳中院并未作出回应。

  记者在咸阳中院采访时,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关于这一案件他们不能接受采访。记者又联系采访陕西高院,相关人员表示,该做的他们都做了,建议记者采访咸阳中院。

  张先生担心,长此下去,当所有房屋都被销售出去后,第二分公司如果转移了财产,法院的判决将无从执行,因为对方至今仍是一个注册资金只有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没法承担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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