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布 5情形警察应辞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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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9:29 石家庄日报 |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布 5种情形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予辞退 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田雨熊聪茹)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予辞退的5种情形。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但《条例》同时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