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卡拉OK收费标准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9:30 新闻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

  备受关注的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目前再起波澜,国家版权局11月9日正式公告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后,在一些地区娱乐业内引发争议。针对目前说法较多的一些质疑和争议,记者24日走访了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

  质疑声音

  据一些媒体报道,有娱乐业者认为这次卡拉OK收费标准的制定不合法,不合理。

  标准出台完全遵循法定程序

  王自强说,这个标准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由集体管理组织制定,报国家版权局公告后实施。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草案),并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将草案上报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于8月20日至9月20日将该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了有关各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又召开座谈会,并根据社会反馈意见,建议两个协会对原草案进行适当修改,而后予以公告施行。这个标准出台是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质疑声音

   部分娱乐业协会对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每间包房每天收取12元版权使用费的标准提出异议,认为收费过高,并表示要拒绝缴纳。

   “免费午餐”不能再吃下去了

  王自强认为,对于收费标准,不同利益群体是有不同看法的。从前期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大多数地区和行业的代表,是赞成这种收费方式和标准的。

  而且,这个收费标准是收费的上限,是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营规模适当调整的。同时,对比港台地区和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收费标准,也是较低的。至于有的娱乐协会说要拒绝缴纳,王自强明确指出,对卡拉OK收取版权使用费,是有国家法律为依据,是卡拉OK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以不赞成为借口拒绝缴纳,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如果卡拉OK经营者认为价格高可以不用作品,但坚持用别人的作品,又不想付钱或少付钱,那么权利人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自强特别指出,对大多数卡拉OK经营者来说,一直在没有取得权利人授权、也没有付费情况下违法经营,这种拿别人的劳动成果自己赚钱的免费午餐,在我国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是不能继续吃下去了。

  质疑声音

  关于尚未完成正式备案手续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能否行使制定标准、收取费用的权利,也是引起较大质疑的问题之一。

   协会提出收费标准是其法定义务

  王自强指出,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版权使用费标准(草案)等材料。因此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提出收费标准已经不是一项权利,而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2005年12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目前正在办理社团登记手续,在该协会未完成登记手续之前不能以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开展工作。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暂不能收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不等于著作权人的作品被他人使用不能收取版权使用费,著作权人依法向作品使用者收取报酬不需要经过任何人批准。

  因此,国家版权局在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时规定: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尚未完成社团登记手续前,不能以这个组织的名义收取版权使用费,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表其注册的著作权人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