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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10:25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1月24日讯 记者 王斗斗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9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按该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出现五种情形将被辞退,如果违法违纪将被给予六种处分。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

、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条例还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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