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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发优待金的情况都有哪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10:25 法制日报

  律师同志:

  去年底,我被选取为士官后,地方就不再给我家发优待金了。请问:这样做对吗?停发优待金的情形有哪些?

  某部 刘云平

  刘云平同志:

  这里的“停发”,是指义务兵入伍后按规定发给其家庭优待金,但因服现役已满两年、严重违法违纪等法定情形,而停止发给优待金。

  义务兵服现役期限已满两年者。1989年4月,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优待金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发给。”也就是说,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为两年;超过两年的,义务兵身份就会转变为退伍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士官或者军官、文职干部等。这样,由于义务兵身份的丧失,其家庭便不再符合享受优待金待遇的条件。因此说,给你家停发优待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者。《条例》第47、48条规定:“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这里的“抚恤优待对象”,包括义务兵及其家属。这里的“优待”,包括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严重违法违纪义务兵。一般指受到开除军籍或除名处分,被依法判刑、劳动教养,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等情形,都要停发优待金。

  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荀恒栋 赖祥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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