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处理松花江污染事件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11:37 信息时报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 日前,国务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作出处理,对有关方面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经调查,认定为一起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发其它装置、设施连续爆炸。 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双苯厂没有事故状态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防止污水流进松花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