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罚养警”将视为违法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12:58 长沙晚报 |
本报北京讯 据《京华时报》报道,昨天,《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这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首次用行政法规形式对公安机关组织机构、职务编制作出明确界定。条例规定,今后公安机关要将各项罚款全部上缴财政,人民警察加班必须补休或给于补助。本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以罚养警”将视为违法 条例中对公安机关领导任免、财政保障、行政处罚收入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行政管理教研室主任魏永忠介绍,这意味着,今后公安机关的罚款一分钱都不能自己留下,“以罚养警”、“以罚代处”等现象将视为违法,这样可以避免公安机关以罚款来补充行政经费现象的出现。 任免“局长”得上级同意 同时,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魏永忠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将使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免受方方面面的干扰和压力。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