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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一地产案怪事:中院未判先执行 高院重判执行难(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15:51 中国新闻网

   高院纠错后遭遇“执行难”

  2005年5月11日,陕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咸阳中院对此案的先予执行裁定“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先予执行的有关规定,显属不当”,“对于第二分公司依先予执行裁定组织恢复施工期间所发生的该工程建设费用,应由陕西大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第二分公司进行结算,第二分公司所售房款减去施工费剩余款应全部交付陕西大众置业公司。”

  张先生拿到胜诉判决书后喜不自胜,以为自己很快会扬眉吐气,得到应得的售房款。但让他大失所望的是,曾经果断采取先予执行判决的咸阳中院,忽然间“反应迟钝”起来。尽管陕西高院的终审裁决已作出,咸阳中院对上级法院要求其自行纠错的法律文书却无动于衷。

  眼看着第二分公司在新华大厦的售房业务丝毫没有叫停的意思,公司损失一天天扩大的危急局势逼迫张先生不得不向陕西高院申请提级执行。

  2005年11月,陕西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再次责令咸阳中院纠正有关先予执行的裁定。然而,咸阳中院依然按兵不动,在2005年内无任何回应。

  在陕西高院的终审判决下发10个月之后,咸阳中院于2006年3月才作出了民事裁定书,撤销了4年前的两份裁定,一份通知,但以上的错误裁定在陕西高院终审判决生效后又以合法形式存在了近10个月。

  张先生认为,法院拖延执行的这段时间,正好为第二分公司继续售房、抵押、转让、过户留下了巨大的活动余地,形成了一个长时间的法律真空。

  据了解,第二分公司在获得大厦的建设权和房产销售权后,又立即将新华大厦工程转让给他人,并从中获取了80万元转让费。

  2006年3月6日,咸阳中院作出了对新华大厦进行查封的民事裁定,裁定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并要求第二分公司将新华大厦地下室1~9层的售房款交回该院。

  然而,咸阳中院的两份裁定至今已发出8个多月,执行回转仍无任何进展,大众咸阳分文未得,第二分公司依然开展楼房出售等业务。记者在新华大厦采访时,带领记者参观的售楼小姐声称,她们所售房屋手续齐全,没有问题,可以放心购买。

  张先生称,咸阳中院的纠错裁定只是确定执行客体的大致范围和标的物种类(货币),没有其它相应措施,如核查账目、查明资金动向等,因此这项裁定势必成为一纸空文。

  2006年8月2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函给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办关于新华大厦执行回转一案。依据该督办函,咸阳中院应在两个月的时间内执结此案,并上报结果。然而到目前为止,咸阳中院并未作出回应。

  记者在咸阳中院采访时,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关于这一案件他们不能接受采访。记者又联系采访陕西高院,相关人员表示,该做的他们都做了,建议记者采访咸阳中院。

  张先生担心,长此下去,当所有房屋都被销售出去后,第二分公司如果转移了财产,法院的判决将无从执行,因为对方至今仍是一个注册资金只有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没法承担巨额赔付。

  (来源:《中国青年报》2006年11月25日,记者:万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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