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短信狱”中人大代表的可怕沉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06:38 大洋网-广州日报

  重庆“彭水诗案”尘埃刚刚落定,另一个版本的“短信狱”又闯进了公众的视野。据报道,安徽省五河县第一中学的两名教师,因不满上级指定的校长任命考核,通过手机编发短信给县里有关部门的领导。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就因为这条短信,不但被降级、撤职,还被拘留了10天、罚款500元。当地公安机关将这起案件定性为“诽谤案”,并表示,将根据案情和涉案人员的表现,“保留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的权力”。

  何其相似的短信风波,又是何其相似的“短信诽谤”,所不同的只是秦中飞的短信是发给朋友、同事以及身边相识的人,而五河一中两名教师的短信是发给县里有关部门的领导的。当然,不论短信的到达对象是谁,最终结果都是殊途同归,因为给他们定“罪”的都是代表着公权力的权力机关。

  其实,回望一下“彭水诗案”和“五河短信案”,无论是其中所涉的基本事实,还是牵涉到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罪与非罪,是非曲直,亦不难论断。他们三人,不过是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时事发表意见而已,即使对有关部门或者部门领导的某些做法有所批评,也是其作为公民所拥有的正当权利。因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至于诽谤,《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公然(公开、当面)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才能构成治安处罚。从秦中飞到两位老师,他们的短信内容既没有指名道姓,也没有捏造事实,纯属个人公权力的言论自由表达,根本谈不上所谓的诽谤。

  事实上,“短信狱”暴露的是执法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公权力对公民依法所应享有的个人公权力的肆意侵犯和践踏。与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所不同,这种公权力对公权力的侵犯,既反映了我们执法机关滥用公权的乱象,也进一步缩小了私权利的存在空间。“五河短信案”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当地的公权力生态。不难想象,假如五河县的公权力受到了正常的权力监督,也不至于让民众在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时,还要偷偷摸摸地选择短信这种表达方式。

  与“彭水诗案”相比,“五河短信案”的升级版还表现在,其中一名老师身为人大代表,居然也被“稀里糊涂”地带进了拘留所。作为人大代表,他应该知道自己具有怎样的权利,可是在正是需要他监督的公权力行使面前,他却保持了沉默。何种原因使然,耐人寻味。而如果代表着民意的人大代表在面对僭越的公权力时选择沉默,那么公民权利的表达行为被定性为制造谣言似乎也就可以理解了,即便这种表达并不足以妨碍公权力的行使,但它却破坏了某些人的形象,不幸的是,这些人恰恰可以左右公权力。

  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形成合理的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只有合理地拓宽民意表达渠道,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然而,“短信狱”的频发表明,当下我们的民意诉求表达机制并不是很健全,民意表达渠道并不是很通畅。执法机关的肆意僭越,人大代表的可怕沉默,显示了我们在迈向和谐社会的道路上还有很多执法顽疾需要克服,还有很多权利制度需要完善。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