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娱乐场所禁止设在居民楼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08:39 重庆时报

  近日,文化部下发《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或居民住宅区内。

  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也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

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该《意见》指出,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相关链接

  该《意见》所指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综合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