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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补长短提升国际竞争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09:45 法制日报

  环球看点

  本报记者 刘爱君

  黄仁龙简历

  2005年10月获委任为律政司司长。在出任律政司司长之前,黄是私人执业大律师。

  2003年7月至8月期间,担任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

  曾担任香港大律师公会该会法律教育委员会主席,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主席、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委员会主席,以及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上诉委员会主席。

  黄仁龙毕业于剑桥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1987年,黄获认许为英国大律师,同年获认许为香港执业大律师。2002年,在香港奉委为资深大律师。2005年10月,获委任为太平绅士。

  11月15日,第十届京港经贸洽谈会在香港隆重召开,北京律师协会派出了强大阵容赴港交流,面对CEPA补充协议三即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香港律师和内地律师如何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海外法律服务兵团的大兵压进成了两地同行热议的话题。本报记者也借此难得机会采访了香港律政司司长黄仁龙。

  现年42岁的资深大律师黄仁龙,2005年10月20日出任香港律政司司长,是香港历史上最年轻的司级高官。他也是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任命的香港高级行政官员之一,由此可见律政司长职责之重要。香港律政司长黄仁龙给人的印象始终是谦逊与智慧,加之他年少有为,长相英俊,极具亲和力,所以一直在香港民众中保持着较高的民意支持率。

  黄仁龙曾经在上任之初形容律政司司长的工作“任重道远”。一年来,作为特区律政把关人,他深感所做出的决定如何取信于民的重要性,他说,自己最大的满足感源自于为市民服务。

  记者:香港法律界人才济济,您认为他们在加强与内地的法律合作方面具有哪些优势?

  黄仁龙:香港的法律界在多个专业领域经验丰富,尤其在国际商业及金融方面具备广阔视野。我知道内地很多律师非常精通自己的专业,除了具备良好的英语水平和信息科技知识外,也洞悉世界各地的法律发展动态。可是,能够处理国际法律业务所应具备的语言能力和经验的律师还为数不多。因此,以香港作为基地的香港及国际律师事务所,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填补这方面的缺口。根据《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推行的市场开放措施,让更多香港律师可以进一步在内地的法律服务市场拓展业务,同时亦可促进两地业界的交流,互补长短。

  记者:香港律师国际化的规范服务给内地以借鉴,您认为可以如何帮助内地律师提升国际化服务的专业水平?

  黄仁龙:香港的本地律师所和国际律师所存在多方面的互动,让法律同业透过交流经验和文化交流而获益,并使法律专业得到多方面发展。我认为,两地的法律人员通过互访、研讨会、考察、培训等交流活动,乃至实际业务上的合作,可以分享他们在专业事务及业务管理等各方面的经验,通过这些不同的方法,相信香港律师的经验会有助内地律师提升国际化服务的专业水平。

  记者:您认为“一国两制”为提升香港和内地的法治水平提供了哪些机遇?

  黄仁龙:香港是全世界惟一的地方,既奉行以普通法为依据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又是一个实行另一套迥异法律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不可分割的部分。香港不但地位特殊,而且能够在“一国两制”的模式下成功运作,这也是史无前例的。

  近年,随着中国经济腾飞和加入世贸之后,全球化已是大势所趋。为了适应这种变化,内地有关部门已全力进行有关市场经济和司法程序的立法和法律改革工作。香港与内地关系特殊,与内地人民拥有相同的国籍、语言和文化,有利于为内地法治的发展出力。回归后,我的部门———律政司已推行了多项计划,以加深内地官员和律师对香港普通法制度的认识。

  今年4月我访问北京,了解到内地正就多个重要课题进行大量的立法工作,包括正在制定反垄断法。我主动提出,把香港的相关资料送交内地有关部门参考。我相信两地在法律事务方面多作交流,会为提升双方的法治水平提供难得的机会。我认为“一国两制”是香港和内地提升法治水平的机遇。这不单是一个口号或愿望。我身为香港特区政府的律政司司长,定当克尽己职,实现这个目标。

  记者:您曾经提到,香港之所以被评为世界上最自由的经济体系,主要原因是有赖于法治,为什么这样评价?

  黄仁龙:今年9月7日,美国卡托研究所与加拿大费沙尔学会,以及全球其他60多个研究机构联合公布的《世界经济自由度:2006年报告》,再次把香港评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香港除了整体排名高踞首位外,在“自由国际贸易”范畴也名列榜首。为什么香港在这方面始终胜人一筹?我敢说,除了因为香港是一个通讯发达的社会、拥有廉洁的行政机关、公平竞争的环境,以及一流的人才之外,国际投资者还信赖香港的法治制度,而法治制度正是经济市场的一大支柱。

  在政治经济策划有限公司进行的“亚洲司法体制信心”调查中,香港每年都获得很高的评级。在2006年7月19日发表的报告中,香港的评级高踞亚洲所有司法体制的首位;新加坡屈居第二。事实上,与世界各地相比,香港在司法机构信心方面的评级,仅次于澳洲,但高于美国。

  虽然各地法学家就“法治”的涵义有不同的解释,但主要的元素包括:第一,法治是指必须依法行事,凡事讲求合法的原则,任何人都不能凌驾法律之上;第二,政府的所有权力必须源自法律,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即使政府被赋予若干酌情权,也必须理性合理地按照恰当的程序来行使这些权力;第三,市民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质疑政府施政的合法性(包括法律的效力);第四,有关争议必须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裁决,法庭有权阻止或撤销政府违法的行为和撤销违宪的法例。此外,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间和市民负担的费用必须合理,如法律程序需时过长或昂贵,法治便会受损。

  简而言之,在法治精神下,法律要保障政府公平有效的管理,更要维护个人享有的自由和权利。我相信香港能够维持作为亚洲一个重要的金融中心和商贸中心,我们的法治精神是最关键的因素之一。

  香港律政司司长所担当的角色

  律政司长是律政司的首长,职责繁重,既是行政长官、政府、各个政府部门及机构的首席法律顾问,也是行政会议的成员;

  律政司长具有完全独立的香港刑事案件的检控权,也在所有针对政府提出的民事诉讼中以被告人的身分参加诉讼,并在法庭上代表政府及公众利益;

  律政司长作为广义上的公众利益守护者,可申请司法复核,以强制执行公法方面的权利,也有权介入任何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案件;

  律政司长也是法改会的当然主席;

  律政司辖下设有6个科别,其中5个法律专业科别各由一名律政专员掌管,律政司司长把若干权力和职责转授各律政专员。余下的一个科别负责行政、训练及人事工作,以及部门的发展需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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