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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保险法有关条款遵循“不利解释”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09:45 法制日报

  据了解,经过一年多的酝酿,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已经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在京举办的“中美日保险经营与监管”的论坛上,有专家指出,保险法修订的核心在于完善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不利解释条款首当其冲。

  现行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正是这

种“有争议时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倾斜”的条款,长期以来被保险业人士视为“眼中钉”,颇受非议。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的管奕升教授一针见血指出,保险法出台于1995年,当时社会上大家对保险为何物并无多少认识,保险法作此规定意在鼓励大众投保。2002年10月首次修改的核心主要是解决了代理人、投保人恶意骗保等问题,但现今,保险市场不仅广为人知,而且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恶意投保引发合同条款之争时有发生,再坚持向投保人或受益人倾斜的原则,不仅违背了保险的本质特征,同时对保险公司也极不公平。

  “在北京曾发生的‘康宁案’之所以在当时广受关注,原因就在于此”。一位保险公司的代表重提往事。

  2001年6月,陈某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保单受益人为其儿子陈子。2002年2月,陈某因肺癌死亡,陈子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得知,2001年7月5日,陈某被医院确诊为“右下肺癌左骼骨转移”,其后一直在断断续续治疗,但其并未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康宁终身保险”规定的免责条款———“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止”为由,拒绝给予赔付。

  陈子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险”的免责条在款理解上使人产生歧义,依据保险法第31条规定,应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故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这条法律给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不仅损害保险公司合法权益,而且极易助长被保险人的侥幸心理,不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友邦保险公司法律部的一位人士说,“这种行为还损害了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

  据一位参加此次保险法修改工作的人士透露,此次建议稿已对第31条进行了修改,将“条款”明确为“格式条款”,大大缩小了该条的适用范围。

  但保险业界人士依然对这个“眼中钉”条款的修改不甚满意,因为“不利解释”原则尚未取消。

  因此,不利解释条款是否最终被取消,依然是各方关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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