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尴尬的卡拉OK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10:02 东方网

  苏应奎作品集

  本月初,国家版权局发布公告,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用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是12元/包房/天。”公告一出,很快在娱乐行业内引发争议、责疑,先是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宣布,不接受这一标准,也不会支付版权使用费,并“将采取法律手段起诉对方”;后

有上海娱乐业协会声明,“坚持每间包房每天1元”,并“将采取法律途径等方式坚决抵制”。

  从新闻报道看,对卡拉OK收费,两地并无异议,但他们认为,此次出台的该标准制定程序“不合法”,收费方案“不合理”:“作为卡拉OK收费主体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目前尚处于筹备阶段,未得到民政部批准,无权制定标准;所谓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从未听取卡拉OK业主的意见,单方制定收费标准,强制要求有关各方执行,超越了职能范围;‘12元/包房/天’的收费标准,不区分开房率,不结合实际经营规模,‘打包’收费,即不公平也不合理。”

  对此,中国音像协会副会长王化鹏、国家版权局版权司长王自强,分别通过新华社11月22日和24日电讯,作出回应,称收费程序合法,收费标准适合我国国情。争议还在继续,结果自有分晓。正如有专家所说,这场争议体现了人们在版权和权益维护意识方面的进步。

  或如有评论指出,如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单纯的舌战或者行政干涉,也许更明智。”

  就事论事,从笔者看来,随着此次争议的展开,无论“合法”还是“合理”,相信会加快找到解决途径。例如作为收费征收主体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不就是去民政部门办出个社团登记批准手续而已。至于收费标准,用版权司王自强司长的话说,“不是刚性的而是弹性的”,就如公告所示: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也就是说,各地可以从中找到或确定其“合理”价位。

  对于消费者来说,最为关心的是:一、收费是否在获得政府授权并有财税部门监管的情况下进行?版权费的使用、分配应该公开:所收费用最终由谁掌握?是给著作权享有人,还是给了主管音乐或者版权的某个协会,甚或给了其它什么人?二、特别是征收的这笔费用,最终是否会“转嫁”给消费者?对此又由什么部门依法加以审计、监督?


作者:苏应奎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