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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举报湖北贪官刘志祥遭报复 奖励难兑现(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10:59 中国新闻网

  “幸运的举报人”

  来京上访期间,汪汉林特别注意了最高检察院对奖励举报人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奖励举报的有功人员,应当在判决生效后进行。

  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举报法》,其中关于如何奖励举报人的办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不明确,使得举报人的奖金问题未能有明晰标准。目前北京市检察院已出台相关办法,为激励公民举报犯罪、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设定举报个人最高奖励金额为10万元。然而,各地检察院在具体奖励上数额有所不同。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目前对查处的腐败案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奖金额度最高是8000元。

  几年来,汪汉林实际的举报费用已超过3万多元,他是退休职工,经济本来就拮据,实际上是负债举报。对于能争取到的奖金,他并不期待能补偿自己的实际付出。汪汉林坦言,自己面对的风险和举报的代价,是难以用金钱衡量的,而举报奖励,其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奖励数额本身。

  对此,湖北省纪委信访办工作人员劝解道:老汪,你还是幸运的,因为你的举报,能够把贪官告下来,有好多举报没有成功。

  “她这句话,对我是很大的安慰。”汪汉林深知,如果不是中央下决心督办这个案子,把刘志祥案从铁路系统调出来,他根本告不倒刘志祥。

  如今,60岁的汪汉林仍每天出入于汉口火车站做票务。他告诉记者,自己的退休工资虽然只有每个月几百块钱,但有孩子的赞助。他已做好两手准备,如果危险,就随时离开汉口站,去别处建一个养殖项目。

  考虑到举报存在的风险,为了防止意外,他甚至写下了遗书:

  “若是我今后被刘志祥势力所杀害,我死而无憾。我今年60岁,从上个世纪60年代初期就参加了社会工作,1964年参军,在我40余年从事工作的尾期能为党和国家的利益做件大事、好事,这是我的骄傲和光荣。我没有辜负党和国家对我的培养、教育,我尽到了共和国公民应尽的义务!”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陶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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